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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间能成立借款关系吗?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作者:家瑜律师团队  时间:2025-09-05

问:很多夫妻在婚内会出现一方给另一方打借条的情况。那么,这张特殊的“借条”到底有没有法律效力?万一哪天感情生变,拿着借条能要回钱吗?能要回全部还是一半?

答:对于夫妻间借款关系的成立实践中主要考虑夫妻双方的意思表示和借款的用途。如果夫妻双方有借款的意思表示并能提供证据,而且借款方将借款用于个人经营活动或其他个人事项的话,该借款关系成立,在离婚时可以按照借款协议处理。如果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借款关系不能成立。

至于借款人偿还的数额取决于借款是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出借方个人的财产。如果借款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借款人只需偿还借款的一半;如果借款来源于出借方个人的财产,借款人应当偿还全部借款。


一、案例分析

(一)基本案情

江某与王某于2019年4月12日登记结婚。江某于2022年6月,法院于2023年10月20日出具判决准予二人离婚。2020年7月1日,江某作为出借人与王某作为借款人签署《借款合同》,约定出借人向借款人提供借款资金70万元,借款期限为7个月,自2020年7月1日起至2021年2月10日止。合同项下借款利率为不固定利率,最低应支付4.5万元利息。借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金额和币种偿还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合同经双方签名或盖章后成立,自出借人支付出借款项之日起生效。 江某母亲杨某于2020年7月9日至7月13日期间分四笔向江某转账60万元。对此,江某表示系母亲给付其留学期间生活费用,其将上述款项出借给王某。2020年7月14日,江某向王某转账70万元,备注摘要系借款。

原告江某表示双方自2020年3月开始分居,王某收到款项后全部用于其个人消费,不存在共同支出。江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偿还借款本金70万元并支付利息。被告王某表示本意是投资父亲的一个项目,后来没有实际投资,涉案款项用于夫妻日常共同生活。

一审法院认为结合在案证据可知,江某与王某签署《借款合同》对于借款金额、利息及期限等涉及借贷关系订立的重大事宜均予明确约定,江某依约向王某转账支付出借款项,双方之间构成民间借贷关系。就夫妻身份一节,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分权,均具有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权能。夫妻之间基于意思自治发生的借款行为视为双方对共有财产的合法处分,应予认定并履行。结合查证事实可以认定江某向王某出借款项70万元,王某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支出,借款期限现已届满,江某要求王某偿还借款理由正当。

二审法院认为双方成立借款关系。首先,针对王某上诉主张双方之间并无借贷合意,《借款合同》记载的70万元实际为夫妻双方共同的投资款。从《借款合同》约定内容来看,无法显示有共同投资之意。另从王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据来看,亦未显示双方有约定或谈及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实际为共同投资之意的相关内容。王某提交的其与江某2020年6月28日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据即便真实,从对话中可看出双方当时商谈后确认签订借款合同,即是因江某明确其对该部分款项有保本之意,因此双方最终签订《借款合同》即体现了该部分约定之意,该部分对话内容并不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名为借款、实为风险自担的投资合同关系,故本院对王某的该部分主张不予采信。其次,王某主张江某2020年7月14日转给其的70万元并非用于个人经营活动或其他个人事务,称该70万元其于2022年5月30日转给江某2万元,另有款项用于王某母亲生病花费、其就医花费、王某回国后租房花费以及其他生活花销等。但结合双方婚后发生矛盾、分居等情况来看,一审法院认为王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支出并无不当。再次,王某另主张涉案款项70万元部分来源于江某母亲杨某转账,应属赠与双方的财产,另有12万元应属双方夫妻共同财产,故其不应全部偿还。但考虑到借款发生时江某、王某均为学生,银行明细显示江某当时的大部分款项直接来源于江某母亲杨某的转款,基于《借款合同》的约定及款项来源的特殊情况,王某再主张江某出借款项系夫妻共同财产,其不应全部偿还等,本院不予采信。


(二)实务研究

1.夫妻间借款关系的认定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夫妻双方没有签订夫妻财产协议,那夫妻财产关系适用法定财产制,即婚后共同所有。双方依法为财产的共同共有人,在此情况下所发生的借款行为难免因钱款的权属关系不清晰、夫妻之间相互的钱款往来而导致混淆。夫妻一方向另一方的转账能否认定为借款,法院主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第一结合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看是否存在借款的意思表示。在上述案件中夫妻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对于借款金额、利息及期限等涉及借贷关系订立的重大事宜均予明确约定,江某依约向王某转账支付出借款项,双方之间构成民间借贷关系。而且从双方的聊天记录中显示出借方有保本的意思,因此不认为双方是名为借款、实为风险自担的投资合同关系。在另一起案件中,法院认为原告姜某只能提供被告刘某出具的承诺书,刘某所写承诺书仅写欠姜某款项,并未明确指明是借款,亦未写明借款用途、借款期限及借款利息等内容,不符合借贷常理,上述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曾就借款事宜达成合意。

第二要结合借款的用途。夫妻间转账认定为借款的前提是借款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个人事务,对此可以用排除法来判断。看是否为夫妻应尽的法定义务(如赡养父母或抚养子女)或是否为共同生活所进行的事务(如装修共同居住的房屋),如果属于上述两种情形,不认为是个人事务。如果借款人主张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法院还会结合借款使用时双方的感情状况来考虑,在上述案件中法院认为当时双方正发生矛盾且已分居,被告已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因此认为借款成立。

2.借款返还的数额

认定夫妻间成立借款后,借款方偿还的数额是多少,是借款的全部还是借款的一半?

法院对该问题的处理取决于借款的来源,如果借款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那借款人只需偿还借款的一半,因为另一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如果借款的来源明确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来源于案外人转账借款人应当偿还全部借款。在上述案件中,法院综合考虑借款发生时双方都是学生,因此大额款项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借款来源于出借方母亲的转账,因此借款人应当返还全部借款。需要注意的是,实践中借款人常主张借款属于其个人婚前财产,由于钱款属于非特定物,除非在取用、转账等使用行为时行为人附带以明确的表示,否则无法区分所使用的款项系婚前或婚后钱款,如果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其婚前有支付该笔借款的能力并不足以认定该借款为其个人财产。此时仍然认为借款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借款人只需返还一半金额。

综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夫妻双方确有借款的意图,应当签订明确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中要包含借款金额、利息及期限。另外,要保留相关的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并在转账中备注借款。法律保护婚姻,也尊重契约。婚内借条,既是“情”的考量,也是“法”的约束。理清账目,并非生分,而是对彼此权益的尊重和负责。事先明确规则,或许更能让夫妻在婚姻的路上走得更加稳健和长远。


二、案涉法条

1.《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2.《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

第八十二条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以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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