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独生子女继承房产的案件中一般对房屋权属并无争议,但是因为无法提供不动产登记中心所需要的证明材料,如无法提供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或亲属关系证明,导致无法办理变更登记,从而在实际使用房屋中遇到孩子上学难以办理相关手续等问题,这给继承人的生活带来了诸多不便。不过,任何问题都有相对应的解决方案,可以采取诉讼和非诉相结合的方式解决该问题,即申请宣告被继承人死亡+继承权公证+不动产公证书继承。
一、不动产继承转移登记的三种路径
通过咨询不动产登记中心,不动产继承转移登记的方式有三种
提交继承权公证书
提交生效的法律文书(判决书或调解书)
不提交公证书和法律文书(依法参与继承的所有继承人、受遗赠人共同到场办理,同时需要提交相关材料)
但是无论是哪一种方式都需要有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二、想解决上述问题,可以采取如下路径
第一步:向法院申请宣告被继承人死亡
如果继承人能够提供死亡证明和亲属关系证明可以直接做继承权公证,进而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但是如果无法用书面文件证明被继承人死亡,那就只能换一条路径,《民法典》规定了两种自然人死亡方式,一种是自然死亡,一种是宣告死亡,找不到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可以通过宣告死亡的方式。
宣告死亡需要满足的条件为自然人下落不明满四年。在实践中,不能仅凭当事人叙述来证明,有力的证据为失踪人的家人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向公安机关报案寻找失踪人,如果满四年后公安机关查找未果,法院会认为失踪人失踪已满四年。
宣告死亡的申请人为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根据《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当事人的近亲属属于宣告死亡案件的利害关系人,那么独生子女继承房产的案件中,子女属于近亲属,是宣告被继承人死亡的合法主体。
如果被继承人出国后失踪,要考虑申请宣告死亡的管辖问题。最高院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理解与适用中指出,凡失踪人的最后住所地或居住地、本国财产所在地、死亡地,以及一定的亲属申请人的住所或居住地,可以行使失踪人的死亡宣告管辖权。另外,查询了一些关于出国后宣告死亡的案例,一般由失踪人最后住所地法院管辖。如(2022)沪0109民特272号、(2022)粤0803民特11号、(2018)沪0116民特17号。
第二步:拿着死亡判决去公证处做继承权公证
继承权公证书是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继承人的继承权进行确认和证明的法律文件。其核心作用是确保遗产继承的合法性、真实性,明确遗产归属,减少继承纠纷。
一般而言,办理继承权公证书需要提交的材料有:1)申请人的身份证件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宣告死亡的判决书3)全部法定继承人的基本情况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如户口簿、独生子女证、出生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已故亲属的死亡证明等4)遗产凭证
第三步:拿着继承权公证书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
在成功办理继承权公证书后就可以持相关材料去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变更登记了。
最后提醒
独生子女继承房产的核心痛点,往往在于 “证明材料不全” 而非 “权属争议”。遇到类似问题时,无需陷入焦虑,可优先通过 “宣告死亡” 补足关键证明,再结合公证和登记流程,逐步推进。
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
第46条 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第48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第1045条 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
第14条 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失踪案件时,下列人员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四十条规定的利害关系人:
(一)被申请人的近亲属;
(二)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对被申请人有继承权的亲属;
(三)债权人、债务人、合伙人等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主体,但是不申请宣告失踪不影响其权利行使、义务履行的除外。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343条 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公民失踪后,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人死亡,自失踪之日起满四年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宣告失踪的判决即是该公民失踪的证明,审理中仍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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