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如果别人欠我钱,我能否执行他和别人的共同财产呢?
答:可以,如果已经取得了债权债务的胜诉判决,可以请求法院查封债务人与他人的共同财产,如果对方不主动分割共有物,你还可以提起代位析产诉讼来确认债务人拥有的共有物的份额,确保执行的顺利进行。
一、什么是债权人代位析产诉讼?
债权人代位析产诉讼是债权人代债务人的位分割债务人与他人的共有财产,从而实现自己的债权。主要解决的是债务人与他人的共有物能否被执行以及如何执行的问题。在执行程序中,债权人申请执行的只能是债务人个人财产,债务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需要先确定后债务人在其中享有的份额,执行程序才能进行下去。
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和其他人共有的财产能否执行呢,答案是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对于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此时理想的情况是,债务人和共有人采取协议或者诉讼的方式分割共有财产。当债务人与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时,要经过债权人的认可,这是为了防止债务人与共有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如果债权人对分割份额把关的话,就不会存在此问题。共有人也可以提起析产诉讼来确定债务人和共有人之间的份额,在析产诉讼期间要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在确定各自份额后,对该财产中其他共有人享有的份额应当裁定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然而现实的情况是,当共有物被查封后,债务人和共有人既不协议分割共有物,也不向法院提起析产诉讼,此时债权人就可以提起代位析产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债权人提起代为析产诉讼应当满足的条件:
第一,债权人的债权已得到法律确认,且已就生效判债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债权人提起代为析产诉讼的前提是已经先确认债权。
第二,除共有财产外,债务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债权人提起析产诉讼,需要债权人的基础债权案件已经进入终结本次执行。只有证明债务人自身已无其他财产可以执行,债权人才能代为分割其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
第三,财产共有人(包括债务人和其他共有人)都不主张或怠于主张分割共有财产。此处需要注意,债权人代位析产诉讼是共有财产未分割,如果共有财产已分割,债权人是无法提起代位析产诉讼的。在一起案件中,法院认为龙某与余某之间在离婚时已经对相关财产进行了处理分割,相应分割及财产处分行为已经完成且发生在张某执行债权确定前,一审法院在此情形下认定双方财产已经进行了实际分割处理在离婚后已不属于共同财产并无不当。张某主张确认案涉房屋属于龙某、余某夫妻共同财产,并据此要求确认余某享有50%的份额已不具备事实基础。至于龙某、余某在离婚前及离婚时对财产等进行的约定和分割处理,是否影响张某主张的债权实现,属于是否应当根据法律相关规定予以撤销的问题。张某再提起债权人代位析产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综上,在已经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后,此时债权人如果认为债务人分割财产的行为损害自己的债权,应当提起的为撤销权而非代位析产诉讼。
第四,法院已经依法“查封、扣押、冻结”共有财产,并已依法通知共有人。
三、相关法律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
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2.《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
第三条 夫妻一方的债权人有证据证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影响其债权实现,请求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或者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撤销相关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夫妻共同财产整体分割及履行情况、子女抚养费负担、离婚过错等因素,依法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