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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办婚姻登记的,其婚姻关系从何时起算?

来源:www.58hunyin.com   作者:曹晓静  时间:2016-10-13

胡某与丈夫罗某是再婚夫妻,胡某与罗某的配偶在1995年之前均已去世,双方原有的婚姻关系也随着各种配偶的去世而终止。从1996年起,胡某与罗某经人介绍相识并开始恋爱。1997年,两人觉得各自的性格、生活习惯都很符合,便以夫妻名义同居在一起生活,但并未领取结婚证。直到20026月,两人才领取了结婚证。现在,胡某和罗某夫妻双方因产生矛盾不和,经常吵架,胡某欲和丈夫离婚,但在财产分配问题上两人无法达成协议。两人无法达成协议的原因是:1999年,罗某在一有限公司投资100万元,罗某认为这100万元投资属其婚前财产,胡某没有份。而胡某认为1999年时两人已经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了两年,这100万元投资也有其部分份额,不能由罗某独自取得。

我国2001年修改的《婚姻法》8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根据婚姻法的这条规定,结婚登记是男女双方缔结婚姻关系的必经法定程序,只有进行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才能确立夫妻关系。但对事后进行补办结婚登记的,应当如何认定夫妻关系的起算时间,《婚姻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对此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的《婚姻法解释(一)》4条规定:“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因此,依照上述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此时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也就是说,如果补办登记,那么在登记之前双方均已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法定婚龄、自愿结合、无不适宜结婚的亲属关系和疾病等实质要件,也不存在不应予以登记的其他情形时,其补办登记的效力可以向前追溯,把补办登记之前符合婚姻关系实质要件的这部分时间也纳入婚姻关系的存续时期间。

上述案例中,胡某与罗某虽然直到2002年才领取结婚证,但是二人从1997年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而且从案情介绍中所叙述的情况判断,胡某和罗某在1997年时已经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据此,胡某与丈夫罗某的婚姻关系应从他们双方于1997年以夫妻名义同居时起算,而不是从20026月领取结婚证时起算。如果胡某和罗某双方对夫妻财产没有特别约定,且罗某所投资的100万元并非其特有财产,则该100万元投资属于胡某与罗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按《婚姻法》的规定,应有一半属于胡某的财产。也就是说,如果胡某和罗某离婚,对这100万元,胡某有权要求相应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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