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出重病之后,婚姻会变成什么样,健康的时候没人会想这个问题。但真走到那一步的人,遇到的情形往往很具体:病历越摞越厚,治疗费越花越多,伴侣却开始躲着走。有人直接提离婚,有人分居后不管不顾,有人甩下一句你自己想办法。
生病的一方忙着治病,顾不上想法律。等想起来的时候,通常已经攒下一肚子委屈,和一沓票据。这篇文章把法院处理这类案件的常见做法说清楚。一方患病,法律上能主张的救济。法院在什么情况下不判离,患病方有哪些救济路径。
一、婚内:配偶有扶养义务,不是帮不帮的问题
在一方患病后,有一种常见的情形是,另一方拒不履行扶养义务,患病方自行承担高额的医疗费用,甚至有时欠下巨额债务。婚内一方生病,另一方出钱出力,很多人觉得这看情分、看良心。但其实在法律上这是义务,此时患病方可以“扶养费纠纷”案由起诉至法院,要求另一方承担自己负担的高额医疗费,如果有分居事实的可以要求对方支付分居期间的扶养费。
实践中一般综合考量分居情况、夫妻共同财产状况、双方经济能力与收入差距、患病方的治疗花费、义务人是否已履行部分义务等多种因素,最终确定一个合理的分担比例,对实际支付的医疗费,酌定一个比例或金额,确定的比例有全部分担、分担2/3、分担一半多种比例。
婚内如果分居,患病且无稳定收入一方可主张扶养费,金额多依据双方收入、当地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水平、患病方实际需要酌定。实践中支持的有每月500元-1000元。
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1059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来看两个案例:
1、在安某与诸某扶养费纠纷,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安某应向诸某支付医疗费及扶养费的数额。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本案中,2015年11月诸某经诊断患慢性粒细胞白血病,2016年9月安某与诸某分居,安某作为诸某的丈夫,理应在诸某患病时担负起扶养诸某的义务。一审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分居情况、安某收入及其家庭负担情况等酌定安某按照每月一千元的标准向诸某支付扶养费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但一审法院确定的安某支付扶养费的起算时间有误,应从2016月9日开始计算,本院予以纠正。
双方认可医疗费票据自费金额为98390.66元,但白血病作为恶性血液性疾病,治疗花费绝非仅限于此;诸某主张另有大量自费支出用于购买治疗药物格列卫并提交刷卡单据(69090),更符合实际情况,一审酌情确认支付治疗白血病花费10万元合理。(法院酌定59.71%)
法院判决:一、安某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诸某二〇一八年四月三十日之前治疗白血病的花费共计十万元;二、安某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诸某扶养费(自二一〇六年五月一日起支付至二〇一八年六月五日,按每月一千元的标准计算)
2、在刘某 1 与刘某 2 扶养纠纷,法院认为,刘某1罹患严重疾病需要治疗且自身经济能力有限,刘某2有义务从经济方面给予扶助;夫妻双方已然存在矛盾,刘某2有义务提交证据证明其支付过医药费,不能仅凭一面之词推定其确实支付过,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考虑二人经济能力差异、现有夫妻感情状况,酌情确定刘某2承担已花费医疗费的2/3,以后发生的医疗费亦按此标准支付。
除正常医疗费用外,刘某1还有衣食住行的需要,该部分费用仅靠刘某1个人收入负担颇为吃力,本院酌情判决刘某2以扶养费的形式给予扶助。关于扶养费的计算时间以双方分居之日为起点。刘某1所称的分居时间较早但未举证证明,本院以刘某2自认的分居时间为准。
法院判决:一、刘某2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刘某1已花费医疗费21336元,自2018年11月起刘某1花费的医疗费,刘某2须负担2/3;二、刘某2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给付刘某1扶养费700元,扶养费计算起始时间是2017年 11月。
3、需要注意的是,医疗费的承担和分居期间的扶养费不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为前提。得病后还能做点事,还有部分收入,不影响主张扶养,只是金额上会考虑进去。
二、对方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可能不判离
一方患病后还有一种典型情形是,另一方在确诊后提起离婚诉讼,如果患病的一方此时正需要照顾,法院可能会不判离。
判决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民法典》第1079条)。患病本身不是判决离婚的理由;反过来,当患病一方正处在治疗期、需要人照料时,法院会非常谨慎。
在曾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中中,结婚五十多年的妻子确诊宫颈癌,第一轮放化疗还没结束,身体极度虚弱。法院认为: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曾某与张某结婚多年,婚后育有子女,双方存在一定的感情基础。现张某身患癌症且处于化疗阶段,其亦表示希望曾某对其予以照顾、关怀,故综合本案情况,本院对曾某要求与张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在黄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法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前感情基础牢固,婚后亦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被告处于精神分裂症发病期间,无民事行为能力,原告作为丈夫,应珍惜夫妻之间的感情,努力尽到夫妻扶助扶养义务,进一步加强对被告的照顾和关爱,促进被告病情的康复和夫妻关系的和好,共同营造和谐、有爱的家庭氛围,为婚生子黄某2的健康成长树立良好的榜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有人可能会问,如果对方在自己患病后多次起诉,法院是否就会判离呢,其实法院在这种情况下也是要严格审查双方感情是否破裂,法院仍然是持有谨慎态度。
在汤某与蒋某离婚纠纷,法院查明2013年9月原告第一次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后撤诉。2014年6月原告第二次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后经本院判决不准许离婚。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家人至原告家中与其理论,双方再次发生矛盾。现原告汤某又一次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如所请。
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结婚至今已达六年之久,双方均应珍惜这份难得的缘分,共同用心经营好婚姻与家庭。“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这不仅仅是道德约束,也是法律的要求,在目前被告蒋某身患××尚未痊愈的情况下,原告汤某作为丈夫,应当给予生活上的照料以及精神上的慰藉,争取被告蒋某能够早日康复。希望原被告双方均能秉持一颗责任心,共同克服在婚姻中出现的矛盾和困难,夫妻间互相信任、互相帮扶、互相包容,夫妻和好还是有可能的。
把这几份判决放在一起看,法院的逻辑是通的:判不判离,先看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一方正病着、需要人照顾的时候,另一方想用离婚把责任卸掉,感情破裂的认定会非常谨慎。婚姻还在,扶养义务就还在。这是扶养义务最重的一层。
不过也得说清楚,这不等于永远离不掉。上面这些案子大多发生在治疗期、恢复期;等病情稳定,再起诉离婚,法院仍然会按感情是否破裂来判断。对患病的一方来说,它的意义在于:最难的那段时间,法律不会允许对方用离婚把你一个人扔下。
三、离婚时:生活困难的一方,可以要求经济帮助
如果双方真走到了离婚这一步,生病且生活困难的一方,还有一条专门的路:离婚经济帮助。
《民法典》第1090条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22条进一步明确:离婚诉讼中,一方存在年老、残疾、重病等生活困难情形,请求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给予适当帮助的,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结合另一方财产状况依法予以支持。
1、什么叫“生活困难”?
实践中,离婚后没有住处、没有稳定收入、患病需要长期治疗导致劳动能力受限,都可能被认定。
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在刘×与张×离婚纠纷,法院认为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现张×没有住房,离婚后生活确实存在困难。故原审法院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判决刘×给付张×二十万元帮助费是适当的,本院予以维持。
因患病长期服药属于生活困难,在李×与岑×离婚纠纷中,法院认为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考虑到本案被告患有癫痫病,需长期服药,劳动能力有限,故本案原告在与被告离婚后,应给予被告适当的经济帮助,具体数额由本院酌定。
2、经济帮助怎么给,主要有三种方式:
①一次性给付经济帮助
金额差异很大。从检索的案例看,除去当事人已经在离婚协议中约定金额的情形,法院判决的金额常见区间在1万到10万元;病情重、负担重的会高一些,6万到20万也有,见上述案例。检索到的较高一例是30万元:女方重度抑郁、没有工作,男方是律师、收入较高。
②按月给付经济帮助
除去当事人已经在离婚协议中约定金额的情形,常规每月200元到1200元。
金额高一些的每月1500元到2000元,通常限定1年到10年不等的期限
也有不设期限的,支付到对方满60周岁、领取养老金或再婚为止,这类上限多为每月1000元。
③住房帮助
有法院把房屋判一间给离婚后无处可住、没有收入的患病一方;也有以租金补助方式按月支付的。
以住房帮助给予帮助,在杜某×与冯×离婚,法院认为杜某×在离婚后没有个人住处,个人亦无收入,难以维持基本生活,应认定杜某×为生活困难一方。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故本院酌情判定将冯×分家所得房屋中的一间判归杜某×所有。
以房租租金的方式帮助,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文某甲离婚纠纷,法院认为支付经济帮助费的方式采取补助房屋租金的方式,本院综合考虑被告承租房屋的地点、面积、周边物业水平及目前武汉市房屋租赁的市场价格,酌定原告每月向被告支付经济帮助费1800元,支付时间确定两年。
四、如果对方拒不承担扶养义务构成遗弃,患病方离婚时还能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比不给钱更伤人的一种情形,是一方患病后,另一方不仅不照顾,还急着用离婚甩开责任,甚至隐瞒病情。这种情况,法律上可能构成遗弃,患病一方作为无过错方,可以主张离婚损害赔偿。离婚损害赔偿的金额,同样是法院根据过错程度、行为方式、损害后果、双方经济状况等酌定。
《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洪某 1、李某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法院认为:2017年7月27日,李某经南安市康复院诊治为患有精神分裂症,医生建议长期服药、门诊随访,洪某1对此本应知悉,并及时给予李某扶持与帮助,但洪某1于同年10月27日即提起离婚诉讼,在法院作出的第一次不准离婚之判决生效六个月后,其又再次提起离婚诉讼,且两次离婚诉讼时,洪某1均未如实向法院告知李某的精神状况。一审据此认定,洪某1企图通过法院的离婚判决达到其不扶养配偶的目的,存在遗弃家庭成员的主观恶意,有违社会公德及法定义务,其对于离婚存在严重过错,并无不当。一审对李某关于洪某1应支付其损害赔偿、经济帮助20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并无不当。
徐某贵诉张某琴离婚纠纷案,法院查明张某琴为企业退休人员,退休工资较低,其因患脑出血等疾病导致残疾且需长期服药,现无劳动能力。法院认为徐某贵拒绝为张某琴办理出院手续及接回家,在熊某送张某琴回家时徐某贵未出面导致张某琴无法回家,之后也未履行扶养义务,系导致双方离婚的过错方,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结合本案实际,酌情确定由徐某贵赔偿张某琴3万元。张某琴因患脑出血致残,失去劳动能力,且患有慢性病需长期用药,其退休金收入远远不足以承担其医疗、生活等各项支出,属生活困难,徐某贵应依法给予其适当经济帮助。结合徐某贵收入等本案实际,酌定由徐某贵给予张某琴困难经济帮助金3万元。
需要注意:经济帮助和离婚损害赔偿针对的是不同事由:一个是离婚后生活困难的救济,一个是过错方对对方的赔偿。在徐某贵诉张某琴离婚纠纷案看出,法院既判损害赔偿、又判经济帮助的情况是存在的。
法律能给的帮助是有限度的,它补不了人心,也换不回健康。但至少,生病的一方不用在独自面对疾病的同时,再独自面对法律上的无助。知道自己手里有哪几张牌,是走到那一步之前,最值得做的一件事。写给每一个正在独自面对疾病和婚姻难题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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