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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一方出轨的司法认定及后果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12-15

“他手机里有和别人的亲昵聊天记录,这算出轨吗?”“对方出轨后,我能让他少分财产吗?”后台每天都能收到类似的咨询——当婚姻里出现出轨的阴影,很多人最先慌的不是要不要离婚,而是怎么证明他出轨,出轨了能让他付出什么代价。

去年浙江嘉兴的一起离婚案里,妻子拿着丈夫和第三方的抖音暧昧视频起诉,却因证据不足没被认定出轨;而广东广州的另一起案件中,丈夫出轨生子,不仅要支付7万元损害赔偿,还得把大部分夫妻存款分给妻子。同样是出轨,为啥结果天差地别?今天就结合法院的真实判决,把法院认定出轨的证据类型和法律后果讲清楚,帮你避开维权时的坑。

 

一、在司法实践中法院认定出轨行为的核心证据类型

1. 出轨方书写的保证书、忏悔书

在聂某、林某离婚纠纷案中,法院认为在保证书中,聂某间接认可自己曾经婚内出轨的行为。结合林某一审期间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内容,足以证明聂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对婚姻不忠行为的可能性较大。(2021)闽07民终1120号

2. 亲子鉴定报告

在邓某 1、李某离婚纠纷案中,法院认为被告主张原告婚内出轨,与第三者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并生育一名非婚生子。原告确认其存在婚内出轨行为,且与案外人李扬玲生育儿子邓某3,遗传咨询意见书亦证实原告是邓某3的生物学父亲。(2021)粤0111民初6617号

3.微信、短信聊天记录

在李某、杜某离婚纠纷案中,法院认为杜某称呼对方为“老公”,并称“我给你包包子吃” (2023)鲁1428民初2573号。

在徐某、陈某离婚纠纷中,法院认为被告提供的聊天记录等证据,可以证明原告与他人存在外遇出轨行为,原告对婚姻破裂存在过错。(2022)浙0411民初4553号。

4.出轨方的通话录音,出轨方的行车记录仪拍摄到与第三者同行或通话的视频

5.与婚外异性的亲昵照片、视频、开房记录

6.向婚外异性的特殊含义转账,如520元、1314元的转账

林某、李某离婚纠纷案中林某的转账记录(2023)琼0105民初6015号

7.证人证言,需非利害关系人

在陈某 1 与赵某离婚纠纷中,法院认为陈某1关于赵某婚内出轨的陈述,并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陈某1申请出庭作证的证人,均系其亲属,与其有利害关系,所作的证言可信度较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没有支持陈某1关于赵某婚内出轨的主张。据此判断,如果是证人证言的话,需要与主张对方出轨的一方没有利害关系。

 

二、认定一方出轨后的法律后果

1.财产分割照顾无过错方。在刘某1与杨某离婚纠纷案中,法院认为因该车现登记在原告刘某1名下,并由其使用,故本院确定该车归原告刘某1所有,但原告刘某1应对被告杨某进行补偿。双方一致确定该车现有价值为70000元,根据财产分割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结合原告刘某1的出轨行为系导致双方离婚的主要原因,本院酌情确定原告刘某1支付被告杨某车辆折价补偿款50000元。【分割比例为过错方:无过错方=28%:72%】 (2019)鄂0116民初6575号

2.无过错方可以主张离婚损害赔偿,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离婚损害赔偿是否需要出轨行为达到与他人同居才可以主张,不同的法院有不同的理解。

离婚损害赔偿需要出轨行为达到与他人同居的程度。

在任某1与刘某离婚纠纷中,法院认为虽可证明被告确有出轨行为,但不能证明被告与婚外异性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故原告主张被告与他人同居证据不足,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法定过错情形。

离婚损害赔偿不需要出轨行为达到与他人同居的程度。

在李某、杜某离婚纠纷案中,法院认为即便是杜某没有与婚外异性,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不符合《民法典》与他人同居的规定,但其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属于重大过错,符合本条第五项的规定,杜某的行为势必导致李某的精神创伤、精神痛苦等,李某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根据《山东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十五条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1年)》第九条的规定赔偿数额以5000元为宜。(2023)鲁1428民初2573号

在聂某、林某离婚纠纷案中,法院认为聂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对婚姻不忠行为的可能性较大,这些行为对林某的感情伤害巨大,并直接导致聂某与林某的感情破裂,可以认定聂某对于双方的离婚存在重大过错。一审判决酌定聂某向林某支付20000元的离婚损害赔偿,于法有据,并无不当。(2021)闽07民终1120号

在易某与张某离婚纠纷案中,法院认为关于被告辩称原告出轨行为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意见,因被告提交的聊天截图能够说明该事实的存在,原告本人不能对该亲密照片给出合理的解释,在夫妻间相互忠实的义务方面存在过错,应承担一定的离婚损害赔偿责任,赔偿的数额结合原、被告的夫妻状况、过错程度等酌定为25000元。(2020)豫1729民初1778号

3.无过错方优先抚养孩子。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第十四条的规定,离婚诉讼中,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优先考虑由另一方直接抚养:(一)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二)有赌博、吸毒等恶习;(三)重婚、与他人同居或者其他严重违反夫妻忠实义务情形;(四)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且另一方不存在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等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情形;(五)其他不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在任某 1 与刘某离婚纠纷案中,法院认为原、被告的婚生女任某2年龄尚小,其长期跟原告一起生活,被告有出轨行为,且离家后至今未归,因此婚生女与原告一起生活更有利于其成长。(2020)辽0682民初2732号

 

离婚案件中对出轨的认定,本质上是用证据说话的过程——没有绝对的算与不算,只有证据够不够;而出轨的后果,也不是“净身出户”这种极端情况,而是通过财产分割、损害赔偿、抚养权分配的细微倾斜,体现对无过错方的保护。

婚姻的结束或许无奈,但维护自身权益的过程需要清醒。如果拿不准手里的证据是否有效,或者不知道怎么主张赔偿,不妨多参考同类案例,必要时借助专业力量——毕竟,好的结果不是靠“运气”,而是靠提前准备和合理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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