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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没分割的财产怎么处理

来源:网络   作者:曹晓静律师  时间:2023-10-27

 不管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在解除婚姻关系的同时,一般会对财产进行分割处理,离婚协议中会列明双方对大额财产的分配意见。但是,有部分人在办理协议离婚时,出于各种原因的考虑,大额财产如房产、车辆、公司股权、存款等没有在离婚协议书中明确约定,甚至直接表述为双方无共同财产,这种情况下,财产的权属不受婚姻关系解除影响,房产、车辆、公司股权等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不是在哪一方名下就自动归哪一方所有。任何一方随时可以就离婚协议书中未处理的财产提出分割的请求,如果双方达成一致,可以签署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不能达成一致,则只能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为由起诉到法院。

因此,在协议离婚时,尽量将财产的分割问题一并考虑,并准确无误的体现在离婚协议书中。尤其是一方存在过错,可以在谈判离婚时主张多要一定的份额,此时过错方因有愧疚或者对婚姻、孩子有一定的感情,可以适当的多分得财产份额。离婚多年后如果再谈财产分割问题,再多争取财产利益会更困难。

案例:

刘某和马某于2009年6月8日在登记结婚,2013年3月26日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于离婚当日签署《离婚协议书》,协议约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双方无子女;双方无共同财产和债务。

2010年9月24日,马某出资购买了×1号房屋,购买人为张某。2013年3月14日,马某、刘某与张某签订了一份《房屋赠予协议书》,约定由于赡养义务,马某愿将马某出资购买的房屋产权赠与张某。2016年11月23日,张某与马某签订了一份《房产协议》,约定:该房屋由马某全资独立支付购房款及房屋贷款,由张某代替马某持有房屋产权, 当购房政策允许情况下,张某承诺按照房屋初始购房价格将房屋过户给马某。马某承诺,对张某给予人民币壹佰伍拾万元整作为补偿,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早支付。

2019年9月,马某起诉刘某、张某,要求确认《房屋赠予协议书》未实际履行并于2016年11月23日终止,法院作支持了马某的诉讼请求。2020年1月10日,马某以合同纠纷为由起诉张某,要求张某将×1号房屋过户至其名下,法院判决张某协助马某将×1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在马某名下后,刘某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要求分割该房屋。

一审法院认为: ×1号房屋系刘某、马某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系刘某、马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办理离婚登记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双方无共同财产,双方无债务”和事实情况不符,故×1号房屋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分割,×1号房屋应归马某所有,马某支付刘某房屋折价款。马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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