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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看离婚协议书怎么写才有效力

来源:网络   作者:曹晓静律师  时间:2023-10-24

离婚协议书是双方对解除婚姻关系做出的一揽子协议,对于离婚、孩子的抚养、财产的分割、债务的承担等重要事项做出约定,双方离婚后,都应当按照离婚协议书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受到离婚协议书的约束。因此,离婚协议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对于离婚的双方和孩子来说,离婚协议是对各方的利益保障。

实践中,我们经常遇到这样的案件,离婚时没有慎重考虑离婚协议书的内容,或者离婚协议书的描述不严谨、不符合法律规定,导致双方对履行离婚协议书产生争议,即使通过诉讼,也很难再保护自己的利益。

因此,在离婚协议书中,首先要明确双方离婚的真实意思表示,其次要明确孩子的抚养、抚养费的支付、探望时间和方式、违约责任等细节问题,描述要准确、有可执行性;第三,在处理大额财产时,要明确财产的范围、财产的处理结果等,对于较大价值的财产,建议明确财产的具体信息。在双方对离婚相关事宜基本达成一致后,建议由律师代为起草离婚协议书文本。

下面的案例中,因为协议描述不清楚,未能明确政府所欠款项的具体来源、金额等信息,导致无法认定其财产的性质,公司取得的二百余万元补偿款无法分割,由原告方承担败诉的结果。

案例:

魏某、王某原为夫妻关系, 2016年8月25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第三条约定:王某同意将其在广州某培训公司的股份以及广东某能源公司的股份转让一半给魏某,并同意支付30万元给魏某作为经济补偿金。第四条约定:政府所欠的全部款项,可由魏帮忙追讨债务,王某愿给魏劳务费10%(无论是否因为魏协助追讨而产生的偿还数额,都须付10%给魏某)。

广东某能源公司成立于2006年,王某股权比例占90%。 2014年该公司所占的国有土地拆迁,得各项补偿款项共20245607元。

魏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王某向魏某支付1244560.7元,

诉讼中,魏某主张王某在电话及双方的短信记录中均确认当初是假离婚,离婚协议书中魏某、王某约定的“政府所欠的全部款项”就是指某能源公司获得的征地补偿款项。 对此,魏某出示了电话录音及文字记录、短信记录、微信记录等予以证实。 但王某对上述证据均不予认可。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魏某、王某在离婚协议书第四条中约定的“政府所欠的全部款项”的具体指向标的内容不明确,对于“政府所欠的全部款项”是否是政府发放的广东某能源公司的补偿费用,双方陈述不一致。

离婚协议中约定处理的财产,应为属于魏某、王某夫妻双方的合法财产。 首先,离婚协议书中第四条中约定的财产不能确定是补偿给某能源公司的补偿款,其次,即使如魏某所述,离婚协议中第四条约定的“政府所欠的全部款项”是指政府支付给某能源公司的补偿款,该补偿款也属于支付给玛莉王公司的款项,不能直接认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魏某主张王某按离婚后收到的征地补偿款12445607元的10%向魏某支付1244560.7元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魏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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