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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分手后,一方家长所给财物算谁的?

来源:www.58hunyin.com   作者:曹晓静  时间:2017-04-06

韩女士的儿子张某今年31岁,大学毕业八年一心专注事业,至今没有搞对象。眼看儿子年纪越来越大而没有成家,韩女士十分焦急,就想方设法给他寻找对象。经其同事介绍,2008年3月,张某认识了林某,张某和林某两人交往了半年后开始了同居生活,但二人仍然不提结婚的事情。作为家长,韩女士期盼着孩子早日成家,于是韩女士就对林某承诺,只要二人马上结婚,就给他们买一辆轿车作为结婚礼物。三个月前,林某告诉韩女士说她准备同张某正式结婚。韩女士听说这个消息后十分高兴,就把自己多年的积蓄12万元拿出给林某,让她买一辆轿车作为其送给她与张某的结婚礼物。然而在一个月前,张某单位突然决定送张某去澳大利亚进修,张某也不同意结婚计划,张某与林某就结婚的事不能达成一致而彻底分手。韩女士想要回12万元的结婚礼物,林某不给。

同居期间,同居双方的家长赠与财物在现实生活中是很常有的,一般来说,同居期间家长所赠与的财物往往多是由双方共同使用的,那么在分手之后,一方家长所给的财物应该如何处理?同居期间双方的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一方家长所给的财物可以看成是一种赠与,如果所赠与的财物是供双方共同使用或者供另一方使用的,比如,男方家长送给女方一条项链,那么讨论在同居分手后财物的归属的关键就在于对这个赠与的处理。

分析上述案例,韩女士赠与林某12万元的结婚礼物是有条件的,那就是林某要与其儿子张某结婚,从民法角度来分析,可以认为是一个附条件的赠与。韩女士可以在条件无法成就的情况下撤回其赠与,要求林某返还12万元。但是韩女士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赠与林某12万元是以结婚作为附带义务的。 

恋人之间劳燕分飞已经司空见惯,现实生活中,一方父母给另一方财物的现象也很多,一旦发生变故则可能会产生不同的法律结果。如果一方父母赠与对方大宗财物是以附带结婚为条件或义务的,从法律上讲,在义务没有完成时即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受赠人具有归还财物的义务。此类案件的关键之处在于诉讼中的证明,一旦不能证明附带义务的存在,法律上很难支持赠送财物一方父母的正当要求。因为按照合同法的规定,一旦赠与人将财物交给受赠人,整个赠与过程即结束,赠与人除特殊情况外(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等)无权要求受赠人归还受赠礼物。在此,提醒大家注意在附条件赠与财物,尤其是高额财物时最好要保留书面凭据或有相应言语表达(当然,言语表达在诉讼过程中很难证明),如若一方父母在赠与对方财物时并没有附带义务,或者没有证据证明这样的赠与是附条件的,那么从法律角度上讲,该方父母在恋人分手后要求对方归还所赠与财物的要求很难获得法院的支持。司法实践中,一方父母赠与对方大宗财物而没有附带义务,在此种情况下要求收回财物时,可能会因裁判者的不同理解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在个别案例当中,裁判者有时不支持一方父母要求退回赠与财物的请求,理由是赠与合同已经成就无法挽回;而有的案例裁判者则支持一方父母要求对方退回赠与财物的要求,理由是根据不当得利而要求对方归还赠与财物。对于大宗的财物赠与,提醒当事人一定要慎重考虑,谨慎行事。当然,无论哪种情况,赠与人要想行使撤销权,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赠与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法定的撤销赠与的情形包括: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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