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与王某在登记结婚之前,刘某父母出资30万元,王某父母出资20万元,凑够首付款后由王某出面以王某的名义签订购房合同,以按揭贷款方式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婚后几年夫妻双方还清了银行的贷款。后因家庭琐事,双方婚姻出现问题,对房产分割产生分歧。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父母出资购买的,是父母对子女的赠与,另一方无权进行分割。
本案中,王某名下的商品房的首付款由刘某、王某父母出资,按揭款由双方婚后共同偿还,应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王某名下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分割房产时应考虑到婚前双方父母的出资比例。
婚前房产婚后出售的,用卖房款再购买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