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女士与丈夫吴某婚前借了50万元作为首付款买了一套期房,并办了银行按揭。借款是吴某以自己的名义向其姐姐借的,房产证也以吴某个人的名义办理。2005年1月董女士与吴某结婚,婚后一直住在这套房子里,结婚之后,董女士和吴某一起将这50万元还给了吴某的姐姐,银行贷款也是双方共同偿还。现在二人因感情破裂打算离婚,但却因房子问题产生了纠纷,吴某认为该房产是他的个人财产。董女士觉得自己一直住在这套房子里,也一起还钱一起还贷,为什么不算共同财产?
目前中国社会房价高,夫妻双方往往通过贷款等方式来购房,如果在婚前以一方名义借钱买房,房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而婚后共同偿还贷款的,该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10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39条第1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在这种情况下,夫妻双方协议处理优先,协议不成的,该房产归属很有可能依据产权登记来处理。
本案中,该套房产购置于董女士和吴某结婚之前,产权证也登记在丈夫名下,根据《婚姻法》,这应当算是婚前财产,是吴某的个人财产。吴某向其姐姐所借的首付款也是他的个人债务,应当在婚后用其个人财产来偿还。董女士和吴某对其婚后财产分配并没有特殊约定,适用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制,二人对房屋借款的偿还也没有作出特别约定,就导致了首付款是婚后用共同财产偿还,按揭款也是婚后用共同财产偿还,等于是用共同财产偿还了吴某的个人债务。所以如果董女士与吴某离婚,该房产属于吴某的个人财产,但是偿还借款与贷款的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吴某应当支付婚后偿还款项的一半给董女士。另外,近几年来,房价一直在涨,对于房屋的增值部分,因为夫妻双方在婚后对该房产都有所投入,所以在法律上可以视为一种投资后的收益,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由夫妻均等分割。鉴于新的婚姻法解释出台了有关房屋所有权归属的新规定,所以在购房或者还贷时,最好保留好相应的支付凭证,以免纠纷产生时无法证明自己的付出,导致自身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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