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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配偶借款提供担保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6-10-22

为配偶借款提供担保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为配偶的借款签字做担保,事后债权人要求夫妻俩一起还钱,这钱,另一方该不该还?在实务中为配偶借款提供保证,一般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是因为在担保人处签字的行为视为对举债的知情、同意和决定。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

想要弄清楚在婚姻存续期间一项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需要先了解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先看法律怎么说的。《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根据这一规定,实践中可以按以下三步来判断一项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第一步:看有没有“共同意思表示”。夫妻双方一起签字的,或者一方签字、另一方事后明确表示同意追认的,这笔债就是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步:看是不是“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如果是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如子女教育、老人赡养、家庭衣食住行、共同医疗等必要开支,无需双方共同签字,也无需事后追认,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第三步:超出日常需要的,债权人需证明用途。如果债务金额明显超过家庭日常生活需要,那就推定为个人债务。债权人要求配偶一起还的,必须自己拿出证据,证明这笔钱确实用在了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上。拿不出证据,配偶就不用还。


二、给配偶借款做担保属于共同债务

目前司法实践中,给配偶借款做担保普遍认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配偶在保证人处签字,本身就是对举债的知情、同意和决定,足以让债权人产生信赖利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代表性案例:《人民司法·案例》2023年第20期,(2022)赣0123民初717号

在“黄某某与胡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案中,法院认为:“原告黄某某作为保证人代被告胡某某向银行归还借款后,胡某某作为借款人应向黄某某归还代偿款。本案中,被告胡某某的借款行为发生在其与万某某的婚姻存续期间,被告万某某在保证合同中签字,表示被告万某某对被告胡某某的借款行为是知情的,且该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范围为被告胡某某的全部借款、利息等。债务届满后,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责任,也可以要求连带保证人履行债务,不分先后,不问债务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被告万某某签署连带保证责任合同,证明其存在借款的共同意思表示,涉案借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据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胡某某、万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向原告黄某某支付代偿款1126236.22元及利息。”

三、实务各方的实操建议

作为借款方的配偶,要慎在借款合同中作为担保人签字,因为大多数法院的观点还是将在担保处签字的行为,视为对举债的知情、同意和决定。如果有签字,可以增加“本人仅为保证人,非共同借款人,不构成夫妻共同债务意思表示。”条款。另外,对于保证方式优先选择一般保证,因为一般保证有先诉抗辩权,一般保证人在债权人起诉债务人并申请执行仍未偿还的部分才承担责任。

作为债权人,如果希望债务人的配偶也承担还款责任,最稳妥的做法是:让夫妻双方在共同借款人处签字,而不是只在保证人处签字,也可以让借款人的配偶签署书面的共同还款承诺书,明确表示愿意与主债务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而不仅仅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这样可以最大限度避免后续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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