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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传承 合意先行:夫妻共同遗嘱的法律边界与争议解决路径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12-30


共同遗嘱又称合立遗嘱,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遗嘱人共同订立的同一份遗嘱。通常情况下,主要是指夫妻共同遗嘱。

夫妻共同遗嘱是指夫妻二人达成合意,共同订立一份遗嘱,对各自或共同所有的财产作出统一处分安排的遗嘱形式。

该类遗嘱的核心特征为意思表示的整体性、主体的夫妻关联性、财产处分的关联性,需符合《民法典》关于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方可认定有效。


一、夫妻共同遗嘱效力

虽然《民法典》没有规定共同遗嘱的形式,但是实践中却存在大量蕴含夫妻意志的共同遗嘱,在夫妻共同遗嘱实践中通常为一方书写遗嘱,另一方在遗嘱中签名。

检索北京地区的案例,普遍认为夫妻一方亲笔书写的共同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关于自书遗嘱的形式要求,另一方在共同遗嘱上签名的,并标注签名日期的,可以认为共同遗嘱的形式要件已经成就。

如在下属案例中,法院以未书写遗嘱一方没有签日期认定为该方遗嘱无效。在白某3、陆某于2014年2月1日书写了共同遗嘱,共同遗嘱由白某3书写,并签名,注明日期,符合法定形式要件。陆某只在遗嘱上签名而未注明日期,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有的法院认为不宜机械的认为未书写遗嘱的一方必须签订日期,结合遗嘱的内容认定签字即是对日期的追认从而认定遗嘱有效。如在谭某1与谭某2遗嘱继承纠纷中,法院认为:“案涉遗嘱虽未冠以“遗嘱”名称,但明确载明“经我们老两口商量,我们百年后,将这栋房产归儿子谭某2所有”的处分意思,符合《民法典》对自书遗嘱实质要件的要求。就形式要件而言,谭某3作为全文书写人签名并注明日期的行为,已满足自书遗嘱的法定要求。和某虽未单独注明日期,但其在共同遗嘱上签名捺印的行为,结合遗嘱首部“我们老两口商量”的表述,可认定其对谭某3注明的日期予以追认。夫妻共同遗嘱的特殊性在于意思表示的整体性,不宜机械要求每位立遗嘱人均独立标注日期。现有证据能够形成“二人共同确认同一日期”的高度盖然性,故一审法院认定遗嘱形式合法并无不当。”

即使实践中有未书写遗嘱的一方未签署日期也认定遗嘱有效的情形,但是我们认为上述未签署日期也认定遗嘱有效的情形并非常态,建议未书写遗嘱的一方还是要签署姓名和日期,以防止遗嘱无效的风险。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夫妻共同遗嘱的形式要件发生了变化,之前法院对于亲笔书写的一方按照自书遗嘱来认定其遗嘱的效力,对于未实际书写遗嘱的一方按照代书遗嘱的规则来认定其遗嘱效力,即需要符合条件的两个以上的见证人见证,该方的遗嘱才有效,但现在法院不再以代书遗嘱的规则来认定未实际书写一方遗嘱的效力。

北京高院在2018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十九条规定,以夫妻双方名义共同订立的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遗嘱,符合遗嘱形式要件的应为有效。当事人仅以遗嘱内容为一方书写,不符合代书遗嘱相关形式要件为由请求认定遗嘱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一意见在后续的实务中也被贯彻。


如在尚某1等与尚某2遗嘱继承纠纷,法院认为一审遗嘱内容虽系尤某所写,但该一审遗嘱上有尚永聚签字,且尤某与尚永聚系夫妻关系,处分的又是夫妻共同财产,亦无证据表明尚永聚对遗嘱相应的内容作过变更、解除或者撤销,故应认定尤某和尚某1基于处分涉诉房屋的共同意思表示订立了一份夫妻共同遗嘱,而非尤某为尚永聚的代书遗嘱,不应适用关于代书遗嘱的规定,尚某2主张一审遗嘱不符合代书遗嘱形式要件,系无效的抗辩意见,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如果其他继承人对遗嘱中的签名有异议,适用于私文书证的证据规则,原则上推定签字真实,如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鉴定对比样本而拒不提供的,人民法院可根据案情确定由该方承担不利后果。

彭某2等与彭某3继承,法院认为本案中,涉案共同遗嘱由彭某4和雷某共同签字,从形式上应推定为真实。彭某1、彭某2对共同遗嘱中彭某4签字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不认可系彭某4的签字并申请鉴定,但是鉴定机构最终未作出签名非彭某4所签之鉴定结论,而是由于无法提供同期比对样本材料,以现有的样本材料不具备鉴定条件等为由,终止鉴定程序。在此过程中,没有证据证明彭某3存在持有鉴定对比样本而拒不提供的情形,本院二审确认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由彭某1、彭某2承担处理正确,上述遗嘱有效。


二、夫妻共同遗嘱的类型及生效时间

作为一种特殊遗嘱类型,与一般遗嘱相比,共同遗嘱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与一般遗嘱有所不同。虽然遗嘱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都是从遗嘱人死亡时开始的,但是,一般遗嘱由遗嘱人单方作出,所以遗嘱人死亡遗嘱即开始生效。共同遗嘱是夫妻双方共同订立的,其死亡时间先后不一,同时死亡的情况很少,从而遗嘱生效时间不能与一般遗嘱一样认定。

在实践中发展出三类共同遗嘱,遗嘱生效的时间也因遗嘱类型的不同而不同。


共同指定型共同遗嘱,以共同财产指定第三人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共同遗嘱。如遗嘱中包含:“在我们都去世后,由我们的二儿子xxx全权继承。”此类共同遗嘱一方死亡后遗嘱部分生效,双方死亡后遗嘱全部生效。

相互指定型共同遗嘱,夫妻双方约定,一方先去世的,另一方成为去世一方遗产的唯一继承人,这种遗嘱旨在保障存世一方的物质生活需求。如遗嘱中包含:“若我先去世,我的全部财产由你继承;若你先去世,你的全部财产由我继承。”此类遗嘱一方死亡时遗嘱即生效。

柏林式或混合式共同遗嘱,相互指定对方为继承人,并共同指定第三人为最终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共同遗嘱。如遗嘱中表明:“我们二人百年以后,三套房产由四子女平分。只要二老有一人健在,健在的人仍自行行使三套房产权利。”其生效时间分两个阶段:共同遗嘱人之一死亡,相互继承的内容生效,生存方依遗嘱取得遗产;当最后一个遗嘱人死亡,遗嘱全部生效,第三人依继承或遗赠而取得财产。


三、夫妻共同遗嘱的变更和撤销

在签订夫妻共同遗嘱后,可以对遗嘱进行变更,但是夫妻共同遗嘱的变更自然与一人遗嘱的变更不同,根据双方的生存状态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双方均在世时遗嘱的变更,另一种是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对遗嘱的变更。

1.双方均在世时遗嘱的变更

一般认为,双方均在世时,任意一方均可随时撤销或变更共同遗嘱,但因共同遗嘱系以立遗嘱人的共同意思表示,故此种变更、撤销的权利,应当受到一定限制。其中遗嘱变更和撤销需要以明示的方式作出且被另一方知晓,否则将明显影响另一方可能重新处分财产的权利。

在一起案例中法院以一方对共同遗嘱的变更另一方并不知情为由,认定遗嘱未变更。在付某1等与付某3继承纠纷中,法院认为“付某2、何某某愿在百年后将涉案房屋赠送付某1”,实质为付某2、何某某对二人死亡后相关财产的处分意见属于夫妻共同遗嘱,何某某日后写的两份遗嘱并未告知付某2,且遗嘱也不符合法定的要件,因此案涉房屋应当按照共同遗嘱来继承。”


2.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对遗嘱的变更

当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可以对共同遗嘱中涉及自己财产的部分进行变更。

在盖某与竜沢那江等遗嘱继承纠纷中,法院认为夫妻一方先死亡的,在世一方有权撤销、变更共同遗嘱中涉及其财产部分的内容。白某于2017年10月26日所立自书遗嘱系盖某2死亡之后所立,在该遗嘱中白某明确表示了不再同意按照与盖某2所立共同遗嘱处理其遗产,且明确了其遗产的具体继承方式,故对白某的遗产应当按照白某2017年10月26日自书遗嘱予以继承。四、订立共同遗嘱的合规操作要点

在订立夫妻共同遗嘱时要保证遗嘱符合法律规定避免遗嘱无效。

1.立嘱时要保证双方具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避免胁迫欺诈;保留就医与见证记录。

2.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遗嘱遗嘱中均有双方的手写签字以及日期签署,防止未注明日期致另一方部分无效。

3.明确生效节点(分段或双方亡后)、变更撤销边界(不可分割共同意思),降低后续变更与争议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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