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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去世后,他的债务我需要偿还吗?

来源:网络   作者:曹晓静  时间:2024-03-29

案情简介:

原告山东三石公司与李明的父亲李进一直进行商业合作,201412月经过对账,李进尚欠山东三石公司100万元款项未支付,原告多次催要仍未还清。经过最终核算,李进仍欠原告40万元款项。2022年,李进突发疾病去世,山东三石公司将李进之妻王霞、李进之子李明、李进之女李宜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遗产继承范围内对李进生前所欠债务承担还款责任。 

案件分析:

由于本案涉及的债权时间比较久,因此需要确认债权债务关系是否成立,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最后再分析债务人的继承人是否当然负有清偿义务

1.原告所述债权债务关系是否成立?

原告主张与李进一直进行商业合作,经最终核算,李进尚欠40款项尚未支付,需要重点关注原告提供的证据,是否有供货合同、欠条、催要记录、还款记录等,能够证明债权债务关系成立的证据。如果原告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可以抗辩不认可债权债务关系。

如果原告已经提供证据证明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也要去查李进的银行流水或微信转账记录,计算已经实际支付的货款,从而计算出还剩多少货款需要支付。

2.原债务是否已超过3年诉讼时效?

原告称201412月经原告与李进双方对账,李进尚欠100款项未支付,即使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该债权形成早于2014年。原告于202312提起诉讼,如果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202012月之后向李进催收欠款,则可以抗辩该债权已过3年诉讼时效。 

3.债务人去世后,债务人的继承人并不当然负有清偿义务。

1)若放弃遗产继承或无遗产可继承,则对被继承人的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2)要看除法定继承外是否有遗嘱继承、遗赠,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

3)若只有法定继承,则继承人需要在所得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债务。三个继承人按照继承比例分担债务,如果三个继承人分得的遗产都用于清偿债务了,还不够,此时对剩余部分债务,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案涉法条: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条规定: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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