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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拆迁,我能分到房子么?

来源:网络   作者:曹晓静  时间:2024-03-26

案情简介:

2005年朝阳区小红门乡开始进行拆迁腾退,当年3月刘华作为腾退人签订《腾退安置协议》,安置人口为刘华、之妻子陈月、之长子刘小荣、之次子刘小光。除拆迁款外,安置人口每人享有45平米的安置面积,并购买了四套安置期房。

2007年,长子刘小荣与妻子方琦登记结婚,2008年生育一子刘小小。经过刘华与拆迁办多次沟通,2008年10月,刘华与拆迁办签订《腾退安置协议附件》,方琦、刘小小各自获得拆迁安置面积各45平米,安置房屋增加至5套。

    2019年,刘小荣与其妻子方琦因为多年累积的情感矛盾一触即发,在双方多年的争吵中将夫妻感情消磨殆尽,双方协议离婚,孩子由方琦抚养,但未对拆迁安置房屋处理。

那拆迁安置房屋中有方琦和孩子的份额么?

第一种观点:婚前签订拆迁安置协议,婚后方琦及孩子因其与刘小荣的关系获得拆迁安置面积,一般法院认定拆迁安置房屋中有属于方琦及孩子的份额,在没有办理房产证的情况下可以优先支持其享有排他性居住使用权益。如果购房款是从拆迁款中直接扣除,刘华可以提交其支付房款的凭证,要求方琦及孩子返还方返还购房款。

如果婚前签订拆迁安置协议,在婚后因家庭人口增加而调整拆迁补偿方案,增加拆迁安置面积的,方琦及孩子享有相应的优惠购房面积,安置房屋中使用了二人的优惠购房面积,法院一般会综合各安置房屋的实际情况来认定二人享有排他性居住使用权益。

对此小编也查找了一些相似度较高的的案例:

(2021)京0105民初93292号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根据《小红门乡绿化隔离地区建设腾退安置协议书》《腾退安置协议书附件》等文件所示,朝阳区小红门乡X-1号拆迁时,安置人口共3人,安置房屋共两套二居室。在周某与张某结婚后,相关部门依据政策调整安置人口为4人,给予新增人口即周某相应的优惠购房面积,并另行安置一居室一套。因此,可以认定拆迁利益的取得涉及周某,周某享有45平方米优惠购房面积。现被安置的房屋有三套,完全满足双方的居住要求。702号房屋的取得使用了周某的优惠购房面积,且该房屋面积与周某应当分得的面积相当,综合考虑各安置房屋的实际情况以及任某1年幼且由周某抚养等因素,本院对二原告要求702号房屋由周某排他性居住使用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2021)京0105民初75772号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根据《小红门乡绿化隔离地区建设腾退安置协议书》《腾退安置协议附件》内容所示,因腾退xx地474号院落而确定的应安置人口为七人,其中包括二原告。根据《小红门乡回迁房屋交款计算表》所示,回迁实际安置面积为372.94平方米。结合当事人的陈述及现有证据,可以证明相关部门已认定二原告为被安置人之一,拆迁利益的取得涉及二原告,即二原告享有相应的优惠购房面积。现被安置的房屋有五套,完全满足各方的居住要求。1903房屋的取得使用了二原告的优惠购房面积,且该房屋面积并未超过二原告作为被安置人应当分得的面积,综合各安置房屋的实际情况,本院认为1903房屋可由二原告居住使用。对于二原告要求取得1903房屋的排他性居住使用权的诉讼请求,符合相关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2019)京03民终2706号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现因本次拆迁腾退购买的三套定向安置房屋系混合使用了贺某与姚某、田某的购房指标,故其三个被安置人对所购房屋应共同享有权益。因户型设计实际建造中产生的超出部分面积贺某亦应享有有一定的权益。×号房屋现未能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法院对所有权不作认定和处理。但这并不影响各当事人根据实际情况主张分割相关物权权益,法院将根据各方居住生活情况、房屋客观情况,结合使用效能原则对房屋进行处理。根据查明的事实,贺某所应享有的购房安置面积之份额能够使其主张对×号房屋享有排他性居住使用权益。故法院对其该主张予以支持,然贺某未支付该房屋的购房款,则应向吴某予以给付。但截至判决作出前,吴某未提交其支付房款的证据,故本案不再处理此节,双方可另行解决。

    第二种观点:该地拆迁安置政策可能是产权置换与经济补偿相结合的方式,法院可能会侧重产权置换在购买安置房屋中的影响,不支持方琦及孩子在某套拆迁安置房屋中享有享有排他性居住使用权益,但可以对二人享有优惠购房指标给与合理补偿。理由如下:

第一,方琦及孩子虽为拆迁安置人口,各享有四十五平方米的安置面积,该安置利益为“以优惠价购买房屋的指标”。

第二,拆迁安置政策是产权置换与经济补偿相结合的方式,涉案宅基地上房屋是刘华所建,产权置换在房屋购买过程中起到重要作用,且方琦及孩子虽享有购房指标,但也是在产权置换基础上产生的优惠面积,如只是基于购房指标将房屋判归方琦及孩子有失公平。

第三,该指标转化为房屋,需要根据具体选定的房屋面积,依据拆迁安置政策交纳购房款才能实现。

对此小编也查到一则案例:

(2020)京03民终381号民事判决书,法院认定,x、荣x均系实际腾退人口,依法享有四十五平方米(含)与乙方产权对换,故李x、荣x有权获得四十五平方米的安置面积但根据具体选定的房屋面积,依据拆迁安置政策交纳购房款,安置面积才能与现实的房屋相结合,现李x、荣x并未签订相应的合同及缴纳购房款,且李x、荣x在李广x购买涉案房屋十余年后方才主张对涉案301室房屋的所有权,本院不予支持,但并不影响李x、荣x基于其被安置人口的身份而享有相应补偿。本案中二原告既没有签订房屋购买合同,也没有支付购房款,并不当然享有安置房屋。

在案例检索的过程中,大部分法官会倾向于第一种观点,支持女方及孩子享有排他性居住使用权。

拆迁安置涉及到复杂的家庭人口关系、利益分配、拆迁安置政策,而拆迁安置利益析产过程中最为关键的依据就是拆迁安置协议,建议大家在取得拆迁安置利益后可以签订家庭析产协议,以防日后发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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