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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的股权该怎么分(附案例)

来源:网络   作者:曹晓静律师  时间:2023-08-16

在离婚案件中涉及到公司股权分割,不同的案件情况不一样,不同的法官对股权分割的处理不同,判决结果也不一样。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出资取得的股权,一般会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案件中,仅有少部分案例会将股权直接分割,将配偶一方追加为股东,更多的判决会考虑公司的人合性,在其他股东不同意配偶一方成为股东的情况下,一般会判决股东一方向配偶一方支付股权折价款。

随之产生的第二个问题就是,股权价值如何确定。大部分案例中,要么双方能够对股权价值达成一致意见,要么其中一方提出股权价值评估申请,法院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判决。

下面的案例中,双方关注的焦点就在于公司股权价值的分割问题。其中柳某名下的部分股权在审理过程中溢价转让,法院遂将股权转让款直接分割;对于柳某剩下的股权部分,因在法院释明股权价值无法确定的前提下,欧某不申请股权价值评估,无法确定该部分股权的价值,故一审、二审法院均未处理该部分股权。

本案中另有一个关键点需要注意的是,本案之前有一个股权转让合同无效案件,因欧某在诉讼过程中将其名下的股权转让给自己实控的公司名下,被法院认定其与克楠公司恶意串通,损害了配偶柳某利益,判定欧某与克楠公司签订的《出资转让协议书》无效。在离婚案件中,股东一方转让股权非常常见,如果其转让股权的价值基本符合市场价值,股权受让方对股东一方转让股权侵害配偶一方的利益不知情,则股权转让行为有效,配偶一方可主张分割股权转让款;但更为常见的是,在面临离婚时,股东一方为了避免股权被分割,经常会将股权转让给自己的亲属或者实控的公司,这种情况下一般会被认定为恶意串通,被法院判决转让行为无效。案例中的股权转让即是如此,不仅股权转让被判无效,并且被认定为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在财产分割时少分得比例。

案例:

柳某与欧某原为中国公民,于1998年3月登记结婚。 后双方加入澳大利亚国籍。 2016年3月15日,澳大利亚联邦巡回法院做出离婚令,终止二人婚姻关系,于2016年4月16日生效。欧某系清源公司股东,实缴出资522万元,股权占比15.82%。 2016年11月,清源公司董事会作出决议,同意欧某将其在清源公司所持的出资额522万元股份转让给克楠公司,并办理了变更登记。

2017年柳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欧某、克楠公司转让上述股份的合同无效,该案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该转让协议涉及的股份为欧某与柳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 转让协议签订的时间亦在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后,双方通过法院处理财产的过程中。 从转让内容看,欧某将其持有的全部清源公司股权转让给成立于其与柳某婚姻关系解除之后由其实际控制的公司,足以认定欧某与克楠公司恶意串通,损害柳某利益,判定欧某与克楠公司于2016年11月13日签订的《出资转让协议书》无效,克楠公司将持有的清源公司全部股权返还给欧某。之后,柳某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要求分割欧某持有的清源公司股权。

审理过程中,2022年5月,清源公司包括欧某在内的部分股东转让其股份,受让各方约定:根据相关评估分析,协议各方一致同意,本次股权转让时全部股权的评估值为7000万元。 欧某转让股权比例为3.2745%,转让实缴出资金额为128.7647万元,股权转让款金额为229.2150万元。 此后,欧某在清源公司持股比例为10%。

据此,柳某提起诉讼,要求欧某按照上述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的全部股权评估值7000万元为标准,分割欧某目前持有10%股权的价值,并要求分割股权转让款229.2150万元,按照70%的比例分得股权折价款。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清源公司股东将部分股权转让给案外人,欧某转让部分股份获得的股权折价款应予分割。欧某与克楠公司转让股权无效案件中,认定双方存在恶意串通的行为,故法院认为欧某在夫妻共同财产尚未处理的情况下转让股份,系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故柳某因此分得财产的比例为55%。

柳某要求按照2022年5月股权转让协议议定价格确定目前欧某持有的股权价值,根据各方签订的协议,受让和转让各方协议约定转让时公司全部股权价值为7000万元,系双方对受让时公司股价约定,而公司股权价值并非恒定。 本案在处理欧某持有股权价值时,首先需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由双方议定股权价值,但柳某和欧某未就此协商一致。 在双方未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法院释明柳某是否对股权价值进行鉴定,柳某不主张进行鉴定,故柳某要求按照2022年5月股权转让协议议定价格确定股权价值,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判决:欧某给付柳某股权折价款1260682.5元,驳回柳某其它诉讼请求。

双方均提起上诉后,二审法院认为,欧某转让部分股份获得的股权折价款属于未进行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一审法院予以分割并无不当。 一审法院根据另案生效裁判文书认定欧某在夫妻共同财产尚未处理的情况下转让股份,系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进而确定柳某因此分得财产的比例为55%并无不当,法院予以维持。柳某上诉要求以2022年5月股权转让协议议定价格确定欧某持有的剩余股权价值并进行分割,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二审法院不予支持,维持上述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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