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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不是自己的,另一方不答应做亲子鉴定怎么办?(附真实案例)

来源:www.hun-inlawyer.com   作者:曹晓静律师  时间:2021-05-21

由于社会自由化和人们对性别关系的开放,伦理的轻视,人生的生活方式等变化,导致许多夫妻结婚后都担心孩子不是自已的,大部分是丈夫怀疑孩子不是自己亲生。对子女是否是亲生的这一问题很容易引发夫妻之间的纠纷和家庭问题,亲子鉴定技术的出现应该是社会的进步,能够实现夫妻之间的知情权,从而解决家庭的信任危机,然而,这种"便捷"毕竟涉及夫妻双方和子女,也涉及个人隐私问题,因此给现代人的婚姻关系带来更多的考验。

虽然科技使得亲子鉴定越来越普遍,但是如果在夫妻一方对子女是否亲生存在疑问要求做亲子鉴定而另一方拒绝时应该如何处理,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39条的规定:“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这一司法解释为解决这一问题提供了指导。

如果一方在提起亲子鉴定的要求时,能够提出必要的证据证明这个孩子可能与自己不存在亲子关系,而另一方没有相反的证据或不提供相反的证据又拒绝接受亲子鉴定的,法院可以推定申请方与这个孩子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这一司法解释充分考虑了现实情形,因为不可能强迫一方接受去亲子鉴定,所以在另一方提供了证据能够证明无亲子关系,而另一方无证据又不接受亲子鉴定这种权威手段来确定的,法院这样推定符合法理和一般观念,也是在双方僵持不下时解决该问题的有效手段。

参考案例:

吴某1之母吴某2与李某于2000年5月相识,相识不久后双方确认恋人关系,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4年6月9日吴某2生育吴某1,吴某1出生后一直由吴某2抚养,李某未对吴某1尽抚养义务。吴某1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确认吴某1与李某存在亲生父女关系,即确认吴某1是吴某2与李某之女。

庭审过程中,吴某2提交了市妇幼保健院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显示新生儿姓名为吴某1,母亲姓名为吴某2,父亲姓名为李某;日期为2001年的保证书,内容为“我此生永远深爱吴某2,说这句话,我是要负自己责任的……”落款签字为李某;日期为2014年6月1日的承诺书,内容为:“我承诺今后每四周约吴某1见面一次,时间是早八点到晚十八点之前。”落款签字为李某;日期为2001年9月7日的家庭协议经济协议合同书,内容为:“……李某出于对李某1责任和面子的考虑,故强烈要求吴某2为李某生一子,怀孕期间和孩子成长期间费用均有口头协定,并承担孩子抚养费。”落款签字为李某、吴某2;吴某2、吴某1与李某的照片。

审理中,吴某2申请就吴某1是否为李某与吴某2之女进行亲子关系鉴定。2017年6月21日,李某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当庭表示同意配合鉴定,鉴定中心多次联系李某,但李某始终未出现。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认非婚生子女生父中男方拒作亲子鉴定如何处理的答复》解释,“在确认非婚生子女案件中,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被告(男方)如果否认原告证明的结论,应提供相应的证据,若其不能证明自己不是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其进行亲子鉴定。如果被告拒绝作亲子鉴定的,法庭可以根据查证属实并排除第三人为非婚生子女生父的证据,推定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本案中,吴某2提交的出生医学证明、承诺书、照片等证据,可互相印证,证明李某与吴某1存在父女关系;同时,吴某2亦申请进行亲子鉴定,但李某在未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无故拒绝进行亲子鉴定。故法院推定李某为吴某1的亲生父亲,判决确认吴某1为李某与吴某2之女。

(案例来自北大法宝: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8民初21531号民事判决书)

曹晓静律师  有温度的婚姻家庭律师,最贴心的法律服务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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