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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限房分割神秘面纱

来源:网络   作者:曹晓静律师  时间:2018-12-05

婚姻是需要时常浇灌的花朵,时而幸福地含苞待放,时而困惑凋零。最初的美好总会因为生活中各样的繁琐小事而逐渐被磨灭。

小王,男,85后妈宝男的气质还未褪去;

小张,女,85后的傲娇的气场一丝不挂。

小王与小张自由恋爱,起初的爱情没有山盟海誓却有饱含深情的宽容与爱,为了这样的爱情,2006年,小王与小张登记结婚,与小王的父母一起生活。婚后生活如初恋的甜蜜,并生育了二人爱情的结晶。但是小张在与婆婆长期相处过程中,也总是不断地有一些摩擦。于是,小王为缓解家庭的矛盾,正好赶上北京两限房的风波,与母亲商量申请一套两限房居住,后经过母亲同意,与妻子小张及孩子共同申请并由夫妻二人签订购房合同,购买了一套两限房。就在此过程中,妻子小张和婆婆的矛盾愈演愈烈,同时小王和小张的感情没有经受住考验,最终走向了离婚的终结点。2008年二人因离婚纠纷对簿公堂,由于当时房子还未交亦未办理产权登记,所以法院未对房屋问题未作处理。

在这里小编为大家科普一下两限房的知识:

两限房全称为限房价、限套型普通商品住房,主要是对低收入家庭提供的保障性住房。而“两限”主要体现在对价格和居住面积的限制,后来又加上了对购买人群的限制。从目前看来,两限房购买资格主要包括三个基本条件: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中低收入家庭优先,解危排险、环境整治、文保危改、城中村整治、奥运工程及其配套设施等重点项目的本市被征地、拆迁家庭优先。

那么,小王一家三口申请的两限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呢?该房产是否有孩子的份额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第32条规定,婚后以夫妻双方名义申请,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房屋价款,离婚后取得房产证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故小王一家三口共同申请的两限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通过查考北京市各区法院相关案例,在一般情况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两限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孩子在申请购房资格时虽有一定的影响,但是因为孩子尚小,且购房合同系夫妻二人签署,购房款也是由夫妻支付,在此情况下法院一般不会支持孩子的分割。

小张得知该情况,在配合小王办理房屋交付及过户手续后,又向法院提起了离婚后财产分割,请求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两限房。

但是根据《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第26条规定,购房人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后5年内不得转让所购住房。购房人在取得房屋权属证书5年后转让所购住房的,应按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具体比例由市建设、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研究确定,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可根据房地产市场变化等情况按程序适时调整交纳比例。

而由于小王和小张申请的该两限房,尚未满5年,不具备上市条件;不仅如此,即便取得房屋权属证5年后转让该房屋,也需要根据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故其房屋价格也无法简单地按照市场价值确定,法院只对该房屋的份额进行了分割。

到这里,两限房的神秘面纱昭然若揭——其与普通商品房并没有本质差别,只是在转让时受到一定条件的限制。

所以,对于仍然沉浸于两限房纠葛中的当事人,不用将眼光困在“两限”的牢笼中,外面有不一样的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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