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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期间,一方擅自转移房产该如何处理?

来源:www.58hunyin.com   作者:曹晓静  时间:2017-09-06

苏某与王某于2011年相识,2013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因王某在外地工作,回家的时间很少,双方感情越来越淡漠。2014年6月苏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因男方要求和好而撤诉。但撤诉后夫妻关系仍没有任何改善,一年后苏某再次起诉离婚。然而,就在一审法院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判决离婚期间,王某一边向法院提出上诉,一边擅自将位于北京市某区的产权房转移给了他人。

本案中,该房是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王某名义购买的产权房,产权登记在王某名下,为夫妻共同财产。王某在离婚诉讼期间私自将系争房产变卖转移,违反了《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即“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在法院审理中王某未经苏某同意擅自将系争房产权转移至他人名下的行为显然违背了婚姻法的规定,王某应给付苏某房屋折价款,由此造成的后果理应由王某自己承担。

在婚姻关系处于破裂边缘时,为防止对方通过私下变卖、伪造债务、私赠财产、隐瞒财产这几种方式来转移财产,需要注意一旦发觉夫妻关系即将破裂,为防止单方面处置财产,夫妻最好不要把财权交给一个人;如果一方擅自处理贵重的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要及时制止。由于转移现金很难取证,因此夫妻可以对大宗存款设置共管账户防止对方擅自转移;一旦发现对方有财产转移的迹象,要留心对方银行卡的账号,以便向法庭提供合法的证据。还可以从交水电费、手机费等收据,了解对方名下的银行账号信息。若发生离婚纠纷但还未起诉到法院之前,发现另一方已在转移、变卖、损毁财产,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在离婚后一段时间内,一方又找到对方婚前转移财产的证据,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在此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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