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和李女士于2008年结婚,结婚初期双方感情尚可,但随着孩子的出生,双方矛盾愈演愈烈,最终以协议离婚收场。2016年11月12日,双方于民政局签署了离婚协议,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对财产分割做了如下约定:“双方婚后无共同房产。男方婚前贷款购房一套,离婚后由男方继续偿还贷款,贷款还清后仍归男方所有。其他财产已分割完毕,双方无异议。”本想着夫妻一场不容易,好聚好散,可哪知李女士于2017年9月突然又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的共同还贷及其增值部分,原因是李女士认为离婚协议书中并未对婚内房屋的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进行明确的约定,因而自己有权分割未处理的财产。
首先,依据《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该房产为张先生于婚前购买,理所应当属于张先生的个人财产。
其次,李女士确实有权依照该规定要求分割未处理的财产,因为依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可现实却是双方已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其他财产已分割完毕,双方无异议。”因而,李女士所要主张的这部分财产并不存在未处理的情形。
其实,李女士会提出这样的诉求并不奇怪,因为当初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其他财产已分割完毕,双方无异议”并不够清楚明确,导致李女士对这份协议中财产分割部分的内容存在误解。在此,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曹晓静律师借这个小案例提醒大家,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定一定要清楚明确,尤其是关于财产分割的部分,以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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