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139-1124-7365
热门话题: 婚姻资讯 | 离婚诉讼 | 子女抚养 | 房产分割 | 协议离婚 | 财产分割 | 涉外婚姻 | 遗产继承 | 私人律师
您现在的位置是:北京离婚律师>律师观点>  正文

无过错方能否向插足第三者提出损害赔偿?

来源:www.58hunyin.com   作者:曹晓静  时间:2017-07-06

赵某与吴某于1994年结婚。婚后,吴某长期未生育,导致夫妻感情渐趋冷淡。1999年,赵某在外结识了外来的打工妹曲某。由于曲某年轻漂亮,卖弄风情,两人很快便勾搭成奸。从20022月起,赵某与曲某在外租房同居。同居期间,赵某长期不回家,不承担家庭责任。吴某曾找过曲某,要求其尊重他人的婚姻关系。曲某非但不接受,还当面辱骂吴某,并挑拨赵某对吴某进行殴打。吴某因家庭生活破碎和多次被曲某和赵某辱骂、殴打,导致其身心受到了极大的伤害,精神濒于崩溃,无法正常的生活和工作。赵某对吴某不管不问,还经常从家中拿东西供其同居生活使用。200210月,吴某在百般无奈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吴某在起诉书中主张:赵某在合法婚姻关系存在的情况下,与曲某同居,给自己造成了巨大的物质和精神损害,要求赵某和曲某分别给付自己各10000元的损害赔偿金。赵某不同意离婚,也不愿意支付损害赔偿金,曲某也拒绝支付损害赔偿金。

按照我国《婚姻法》46条的规定,在配偶一方有过错造成婚姻破裂的情况下,无过错方可以提出离婚损害赔偿,但是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承担离婚损害赔偿的主体只能是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一般不能向第三者提出损害赔偿。当然,也不是所有情况下都不能要求第三者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第三者明知婚姻一方当事人有配偶,仍与其保持不正当关系,或第三者想破坏他人正常的家庭关系,即第三者主观上有恶意的,也可以以第三者侵权为理由要求承担侵权责任,但是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且这种侵权责任不属于离婚损害赔偿。一般而言,向第三者要求离婚损害赔偿没有法律上的依据,难以获得支持。

上述案例中,赵某的行为明显属于有过错方,其在与吴某的合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曲某勾搭成奸并在外租房,长期非法同居,并使用家庭财产供其同居生活使用,侵犯了吴某的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和平等的处理权。在吴某因身心受到伤害,无法正常生活和工作的情况下,赵某对其也不闻不问,长期不承担家庭责任,并实施家庭暴力,赵某的行为违反了多条婚姻法关于夫妻义务的规定,吴某完全可以要求赵某给付其损害赔偿金。至于第三者曲某是否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问题,目前法律还没有明文规定。第三者插足一般作为一个道德问题,而没有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因此,要求第三者承担法律责任缺乏法律依据,同时操作上也有困难。所以,曲某要求第三者曲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请求一般无法获得支持。


扩展阅读:

与有夫之妇或者有妇之夫同居是否构成重婚罪?

夫妻一方擅自将财产赠与第三人的,另一方是否有权要求返还?


相关文章:

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试行)
婚后与父母共同出资买房的,该房产的所有权归属如何确定?
曹晓静律师参加北京市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律业务专业委员会研讨会
涉外婚姻纠纷的法院管辖
涉外婚姻案件之我国可受理的离婚案件类型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