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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有夫之妇或者有妇之夫同居是否构成重婚罪?

来源:www.58hunyin.com   作者:曹晓静  时间:2016-09-09

20083月,吴某经人介绍与张某相识后恋爱,同年12月,双方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初,双方感情尚可,但1999年吴某生育一女孩后,双方为了孩子问题经常发生争吵。20109月,在一次激烈争吵后,吴某赌气离家外出打工。后结识男青年刘某,双方产生感情,并于2012年同居,20133月生育一子取名刘天(化名)。20143月,吴某返乡要求与张某离婚。张某得知吴某在外与人同居生子后,非常愤怒,于330日以吴某犯重婚罪为由向当地法院起诉。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所谓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这种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续的,即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关系已经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关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所谓又与他人结婚,包括骗取合法手续登记结婚的和虽未经婚姻登记手续但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事实婚姻。所谓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是指本人虽无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故意与之结婚的(包括登记结婚或者事实婚)。此种行为是有意破坏他人婚姻的行为。由此可见,构成重婚罪的有两种情形,一种是已经结婚的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结婚,这种结婚可以是通过不法手段取得了合法手续登记结婚或者虽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但正式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事实婚姻;另一种是没有配偶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与有夫之妇或者有妇之夫同居是否构成重婚罪的关键在于是否办理了结婚登记或者正式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在一起。

本案中,吴某与张某是办理了结婚登记的,其之间的婚姻关系是合法有效的,受到法律的保护。吴某在其与张某的婚姻关系合法存续之间又结识了刘某并与其同居并育有一子,但是吴某与刘某并未对外宣称是夫妻关系,也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吴某与张某之间并不构成事实婚姻,只能界定为非法同居关系。非法同居关系是受到道德谴责的,但是从法律角度考虑,非法同居不符合重婚罪的构成要求,所以吴某并不构成重婚罪。

在处理与有夫之妇或有妇之夫同居是否构成重婚罪的案件中,如果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只是同居,关键是要辨别同居双方是否以夫妻的名义生活在一起,这一点可以通过考察周围人对同居双方的关系的认识等来分析。如果只是同居而并未以夫妻相称,周围的人也不认为该同居双方为夫妻关系,则该同居双方并不构成重婚罪。

总的来说,当前,在个别群体中,已婚者与他人同居现象较为普遍。同居双方是否构成犯罪,法律上早已有定论:对于已婚者与婚外异性结婚情况而言,已婚者利用虚假信息骗取婚外异性到婚姻登记机构领取结婚证,这种情况对已婚者而言构成重婚罪是毋庸置疑的,而婚外异性由于不知对方已婚事实而不构成重婚罪。对于已婚者与婚外异性以夫妻名义同居情况而言,已婚者肯定构成重婚罪,而与之同居的婚外异性则视情况不同而有不同的法律定位。如果同居异性知道已婚者结婚事实则同居异性构成重婚罪;如果同居异性不知已婚者结婚事实则同居异性不构成重婚罪。对于已婚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情况而言,因二人不是以夫妻名义同居而均不构成重婚罪,此种情况就是日常生活中所谓的“包二奶”,现阶段对这种情况还没有从刑法层面上进行调整,目前对此种现象主要是在道德和民事法律层面上予以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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