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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一方不同意,军婚就一定不能离婚吗?

来源:www.58hunyin.com   作者:曹晓静  时间:2017-05-04

小吴与小高是高中同学,高中毕业后确认了恋爱关系。两人从相识到相恋,感情一直很稳定。小吴大学毕业后相应国家号召成为了军人,当兵两年后与小高结婚,但是两人婚后聚少离多,感情也渐渐变淡。小高平时生活中与工作上的问题都无人帮助,一直都觉得非常孤单,而小高的同事小李也对小高心有好感,两个人便在一起了。小吴知道这件事情之后非常生气,小高请求小吴跟她离婚,但是小吴又不舍得放弃这么多年的感情也不想让小高就这样离开自己与别人在一起,怎样也不同意离婚。

 由于军人的特殊性,我国《婚姻法》对于军人的婚姻采取了特殊的保护措施,现役军人的配偶在要求离婚时,必须得到军人的同意。但这种特殊保护仍旧是在婚姻自由大原则之下的倾向性保护,所以不是军人一方不同意,军人的婚姻关系就一定不会解除,这样对非军人一方不公平,要求太过苛刻。因此《婚姻法》在修改时增加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情况下,即使军人一方不同意,仍然可以解除婚姻关系的规定。这一规定的主体适用于现役军人和现役军人的配偶,现役军人是拥有军籍的人,包括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具有军籍和军衔的军官、士兵,而如果双方都是现役军人则不适用。同时,如果是现役军人向非军人配偶主动提出离婚的,这表示军人一方已经同意了离婚,所以这个规定也不适用,按照一般离婚纠纷处理即可。另外,“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是针对“须得军人同意”而言的。也就是说,需要得到军人同意这一要求不是绝对的,如果夫妻感情破裂是因为军人一方的重大过错造成的,非军人的配偶一方亦可以提出离婚。实践中,往往将重婚、与他人非法同居、家庭暴力、虐待等情形作为重大过错对待。

 上述案例中,小吴属于军人,是受保护的一方,在他没有重大过错的情况下,他不同意离婚的,法院不会判决小吴和小高离婚。小吴和小高原有的婚姻基础应该还是比较好的,只是因为夫妻双方婚后的接触少而产生了隔阂。小高此时提出离婚并没有重要、正当的理由,在这种情况下,应该对小高进行说服,让她理解丈夫的工作,教育其珍惜与军人的婚姻关系。不过如果小高离婚的心意已决,夫妻的感情确实因为长期分居而无法挽回的,也应该通过小吴所在部队的有关领导给小吴做好思想工作,否则这样两边耗着对任何一方来说都是不好的。但是总的来说,在本案这样的情况,小吴不同意时,小高是无法达到离婚的目的的,如果小高仍旧一意孤行与小李在一起,很有可能构成重婚罪,小李也有可能构成破坏军婚罪,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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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会构成重婚罪?

夫妻有一方或双方是军人的要提起离婚诉讼应该向何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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