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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双方相互借贷在解除同居关系后如何处理?

来源:www.58hunyin.com   作者:曹晓静  时间:2016-09-07

张某是一名外地来京经商的个体户,在某商场经营期间认识了同在一个商场租赁柜台的岳某。由于年纪相仿且均未结婚,两人很快就相恋并同居了。然而,在同居期间,张某发现岳某有吸食毒品的恶习,于是,在同居两个月后分手了。同居分手前,张某因进货资金暂时紧张曾经借过岳某2万元现金,当时有其所在商场的保安小张在场看见,因当时二人一直在一起同居生活,故张某也一直没有把这笔资金还给岳某。在两人分手前几天,岳某说其朋友有病住院急需3万元住院押金,而手头凑巧没有现金请张某先拿3万元借用一下,于是张某将其存折和身份证交由岳某让岳某直接从银行取出了2万元,与岳某分手后,张某认为当时的借款就当还岳某2万元,也就不再提及此事。然而,张某在两天前接到法院传票,岳某起诉张某借款2万元未还,还有证人保安小张作证明。

同居期间,双方仅存在共同生活的关系,不存在受法律保护的婚姻关系。在同居关系解除之后,双方因在同居期间的相互借贷而产生纠纷的案例也时有发生,上述案例就是一个典型。同居期间的借贷如同自然人之间的借贷一样,不因双方存在同居关系而影响到借贷关系的产生。同居关系因不受法律保护导致双方的财产关系不能比照合法夫妻(没有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夫妻)之间的借贷关系那样算作夫妻共同债务予以折抵。同居双方之间的关系实质上是自然人之间共同居住的关系,这种共同居住的事实并不会影响到当事人双方作为民事主体在日常生活中可能发生的法律关系。所以,同居期间的借贷关系一般就比照自然人之间的借贷来处理。

具体到本案中,岳某借给张某的2万元资金属于正常的借贷,有权追索;而张某亦可主张想岳某追索其借给岳某的2万元资金。对于二人之间的债务追索法律均会给予平等的保护和支持。需要注意的是,法院判决予以保护需要提供起诉并提供相应的证据。因此,在同居期间如果发生大额的借贷,保留必要的借条之类的证据更有利于保护自身的权利。否则,如果因为感情因素而忽视了权利的保护,很有可能在分手时百口莫辩,得不到应得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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