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139-1124-7365
热门话题: 婚姻资讯 | 离婚诉讼 | 子女抚养 | 房产分割 | 协议离婚 | 财产分割 | 涉外婚姻 | 遗产继承 | 私人律师
您现在的位置是:北京离婚律师>子女抚养>  正文

抚养费标准按20-30%的是强制吗?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5-12-10

  

\


  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3)30号《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下面简称《意见》)第七条规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

  在司法实践中,有的不从实际需要出发,对有固定收入的,一律将上述规定,作为抚养费的给付标准,造成抚养费给付明显不合理。如,有这样一个案件,父母双方各自月收入高达5000元以上,离婚时,一方要求另一方按照月收入的百分之三十给付抚养费,另一方则认为,我只能保证子女现实生活的需要,而不能将钱给付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配偶存起来,因而,不同意按这个标准给付。而有的法官则认为,这是一个法定标准,应当按这个标准给付。我们认为,这是片面的。执行上述标准,应当与《意见》第七条的其他规定结合起来,综合考虑。《意见》第七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子女抚养费,应当以子女“实际需要”为前提。有固定收入的,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给付,是一个相对标准,不是绝对标准。“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相关文章:

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试行)
婚后与父母共同出资买房的,该房产的所有权归属如何确定?
曹晓静律师参加北京市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律业务专业委员会研讨会
涉外婚姻纠纷的法院管辖
涉外婚姻案件之我国可受理的离婚案件类型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