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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时子女愿意跟随生活条件较差的一方共同生活的应该如何处理?

来源:www.58hunyin.com   作者:曹晓静  时间:2017-05-31

李某和曹某结婚多年,李某是一家公司的经理,工作繁忙。曹某只是一个公司的普通职员,因为丈夫工作繁忙,家里的事情多由曹某来打理。李某从自身公司发展角度考虑在婚后第五年与曹某签订了财产协议,约定从此以后夫妻财产归个人所有,李某每个月支付给曹某一定的费用作为其处理家事的花销。李某和曹某有一个儿子李小某,李小某的日常花销大部分由李某负责,但是因为李某工作繁忙,照顾和教育李小某的均为母亲曹某。因为李某和曹某的交流日益稀少,夫妻感情转淡,李某又认识了一个年轻貌美的吴某,要求与曹某离婚,并抚养儿子李小某。李某提出自己经济实力雄厚,可以给李小某更好的生活,但是李小某表示他希望跟母亲一起生活,曹某也希望能够抚养儿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5条的规定,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子女的意见。那么,如果子女选择父母中相对生活条件较差的一方共同生活的,应该如何处理?法院在具体实践中,除非生活困难的父或母存在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情形,如果子女选择随生活困难的父或母共同生活的,法官一般应当尊重子女的选择。同时,将充分考虑子女成长过程中的各项合理需求,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确定子女抚养费。所以,如果存在这种情形的,子女的要求一般能够得到尊重,因为生活条件较差可以通过要求另一方支付较多的抚养费、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予以照顾等途径来改进,但是子女的意愿往往体现了其精神层面的要求,所以除非有实在不适宜照顾子女的情形,法院会同意子女的选择。

上述案例中,虽然相对而言李某的经济实力更为雄厚,但是李某对儿子李小某的关心和教育都比较少,且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了外遇并且因此要求离婚,李小某与母亲曹某共同生活更有利于李小某的健康成长。所以,在本案中,从尊重李小某的个人意愿以及有利于李小某成长角度出发,法院应同意李小某随母亲生活。此外,虽然李某与曹某签订了婚后的财产协议,但是李某仍需要向曹某支付儿子的抚养费,鉴于李某经济实力更好,所以李小某的生活费李某应承担更多。且如果曹某能够证明李某与吴某在他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同居的,曹某还可以以此为理由提请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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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争取孩子的抚养权

离婚后,一般如何确定子女由哪方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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