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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又在一起同居生活的,此期间的财产和债务应如何认定

来源:www.58hunyin.com   作者:曹晓静  时间:2017-03-22

黄某与王某为一对夫妻,两人因为结婚后争吵不断于2013年已经离婚。由于一时之间没有合适的住处,双方在离婚之后仍在一起居住。加上两人觉得离婚并不是一件光彩的事情,所以也没有对外宣称已经离婚,旁人仍以为二者是夫妻关系。2014年,黄某因做生意向张某借款100万元,并写了借条。王某知晓此事,且做生意所赚来的钱也用来家庭生活支出。此后,黄某因病死亡,其遗产不足以清偿所欠张某的债务。随后,张某向王某要求偿还借款100万元。王某则辩称,此借款100万元为黄某个人借款,两人已经离婚,故并不承担对张某的还款义务。张某随后将王某告上法庭。

我国实行婚姻登记制度,未经法定程序登记的不认可其夫妻关系。就算当事人之间曾经存在过婚姻关系,但是只要当事人双方办理了离婚手续解除了婚姻关系的,要想重新建立婚姻关系,仍旧需要到婚姻登记机关履行结婚登记手续,否则不认为当事人之间存在夫妻关系,也不适用法律法规关于夫妻之间权利义务的规定。对于那些已经办理了离婚手续但仍旧同居在一起的,在这期间共同取得的财产和产生的债务应该按照同居关系下的共同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来处理,因为在此期间同居双方并不具备合法的夫妻关系。《婚姻法解释(一)》将男女双方均无配偶而未依照婚姻法的规定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便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定性为同居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10条的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时该《意见》第11条也规定,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所以依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离婚之后仍然同居在一起的,这段期间也可以产生共有,但仅是一般共有,为共同生产、生活的债权债务则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上述案例中,虽然黄某和王某虽已办理离婚手续,但吃住仍在一起,也没有对外宣称两人已经解除婚姻关系,第三人无法知晓双方的真实夫妻状态,以常理推断双方仍为夫妻,并足以确信所借款项为夫妻双方共同债务。因此,无法对第三人,即本案中的张某有超乎一般义务的要求。此外,黄某做生意借款一事王某明知,且黄某生意所得也用于双方共同生活,所以该债务应该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王某有还款的义务。这种同居期间为做生意并用于共同生活支出所形成的债务,应按共同债务处理。故王某对本案所涉及的100万元共同债务的本息应当与黄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张某可以要求王某偿还100万元借款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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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订立借款协议的,离婚时是否可以依照协议的约定处理

夫妻一方专用的奢侈品是属于该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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