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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分居期间一方的债务应该如何处理?

来源:www.58hunyin.com   作者:曹晓静  时间:2016-11-02

王某与丈夫胡某的离婚官司还在进行时,突然接到一纸诉状,丈夫的朋友卢某将他们夫妇起诉到法院,索要胡某向他借的28万元。20044月,胡某借了朋友卢某15万元做投资,20066月又借了13万元。碍于朋友情面,卢某一直没让胡某出具借条,也未约定还款时间及利息。直至去年9月,卢某看胡某一直拖着,才让胡某补了张借条。又拖了半年多,卢某实在忍不住了,向锦江区法院起诉,索要28万元借款。卢某认为,借款发生时胡某和王某还没闹离婚,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而胡某也是同样的看法。在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他承认向卢某借款28万元的事实,还称妻子王某对这笔借款也清楚,因此这笔借款应该夫妻二人共同偿还。但王某表示,这笔债应该算是胡某的个人债务,与自己没有任何关系。王某称:“我们从20043月就分居了,很少有来往和联系,他在外面欠的债,我根本不知道,这28万元是怎么用的,我完全不清楚。”

夫妻分居意味着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在很大程度上都已经停止履行,虽然夫妻关系仍旧存续,但是夫妻感情已经出现裂痕,婚姻关系很可能走向破裂。在夫妻分居期间一方所产生的债务应该视具体情况来分析如何处理,主要是要看其负债的缘由而定。如果一方不堪忍受另一方的虐待、歧视而出走或分居,在分居期间为了生活或为尽法定的赡养、或为治疗疾病等而负的债务,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因为夫妻间就存在着法定的相互扶养的义务。如果分居后的一方是为了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而其生产经营的收入并未拿来养家或并未用于家庭共同开支,那么,其经营与生产系个人行为,与其家庭生活无关,为此而所负的债务也属于个人债务,应由其个人清偿。离婚时,另一方没有代为清偿的责任。

上述案例中,胡某所借款项是在胡某与王某分居之后,款项的具体用途王某也不清楚,虽然王某与胡某对于财产分配问题没有约定,但这一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要求王某也承担偿还责任是明显不公平的。胡某如果认为这个债务应该由夫妻二人共同来偿还,他应该提供证据证明这笔借款确实用于了夫妻双方共同生活所需。但是明显的,胡某借款之前夫妻二人已经分居,胡某借款之前没有跟王某协商,事后王某也没有追认这笔借款,王某就这笔借款没有享受到任何利益,所以这笔借款应该被认定为胡某的个人债务,由胡某个人来偿还。

分居,很可能导致最后离婚,但是,分居毕竟不是离婚,双方仍然具有夫妻配偶身份。不经过登记程序,就不会有夫妻关系,同样,不经过登记程序,也不会有婚姻关系的解除。所以,在分居过程中,财产还是共有,债务要分具体情况承担。夫妻一旦没有共同生活,各自的独立性就更强了,对于对方的财产情况也就很难知晓,但是对方在外产生的债务或者取得的财产和自己又有密切的关系,所以,要避免以后产生案例中的纠纷,就应该采取一定的措施,比如,在分居之时,约定夫妻分别财产制,定下书面的协议。一般分居时的夫妻感情已经恶化,最终离婚的可能性是非常大的,此时实行夫妻分别财产制也是符合双方情况的,也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的财产权利。



约定夫妻财产实行AA制后,还需要对对方的债务承担吗?

分居期间夫妻一方所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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