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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成年的子女还可以要求父母负担抚养费吗?

来源:www.58hunyin.com   作者:曹晓静  时间:2016-09-07

田某今年19岁,是某大学二年级的学生。田某的父母7年前离异,田某随母亲生活,父亲每月支付一定的生活费。但几个月前田某的父亲突然来到学校找他,说田某已经过了18岁,今后他将不再负担田某的生活费。其后几个月,父亲果真没有再支付生活费。田某的母亲在一家工厂上班,每月工资只有600多元,生活本来就很紧张,而田某正在读大学,各项开支都比较大,父亲停付生活费后,田某与母亲的生活顿时陷入困境。田某无奈之下,起诉到法院,要求父亲继续支付其生活费。

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但这一义务并不是终身的,我国法律对此义务履行时限规定到子女18周岁,即成年为止。但是现代社会,18周岁是大多数子女高中毕业进入大学的时间,子女在这个年龄阶段往往仍旧没有独立生活的经济来源,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2条规定,尚在校就读等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由此可见,虽然法律要求父母履行抚养义务直至子女成年,但对于虽已成年仍在校读书的子女,只要父母有给付能力,仍然应当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上述案例中,虽然田某已经19岁,但是其作为在校学生,仍无法独立生活,再加上其母亲的经济能力有限,田某是有权利要求其父亲继续支付其生活费的。《婚姻法》21条第2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婚姻法解释(一)》20条规定、《婚姻法》第21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分析可以得出,父母在子女成年后是否仍需负担抚养义务应当以成年子女是否能独立生活为标准,父母的给付能力应当作为抚养费数额的裁判依据,而不能作为是否承担抚养费的依据。毕竟从现代社会的发展规律来说,如果将抚养义务机械的定义为子女18周岁成年之后,对于那些父母离异分别承担抚养义务的情形,就会给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逃避抚养义务的借口,这对子女的发展是不利的,对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也是不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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