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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继续共同生活,一方死亡后遗产如何继承

来源:网络   作者:曹晓静  时间:2016-05-12

2010年,李某与林某经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婚后,两人因为各种家庭琐事经常吵架,最终于2012年经民政部门登记离婚。过了一段时间后,李某和林某渐渐冷静下来,原先培养的感情又占据了上风,两人都觉得还是不离为好,于是在2013年又凑合到一起过日子了,但没有办理复婚登记。今年春天,李某在一次交通事故中丧生,李某的父母以林某和李某没有进行复婚登记为由,不承认林某是李某的配偶身份,不同意林某继承李某遗留的数十万元遗产。

婚姻自由所包含的范围是十分广阔的,有结婚自由、离婚自由,离婚之后当事人双方如果自愿的话,也可以选择复婚,重新缔结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但是当事人在离婚之后其婚姻关系已经解除,复婚,就另一个角度而言也是再次结婚,只是结婚的对象与前次结婚的对象相同而已,因此也需要符合结婚的相关实质条件和形式条件,才能缔结受到法律保护的婚姻关系。

复婚,作为一种法律行为,是指离婚后的男女双方又自愿恢复夫妻关系。复婚也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其程序也适用结婚登记程序。《婚姻法》35条规定:“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婚姻关系的,应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应予以登记。”《婚姻登记条例》第14条的规定:“离婚的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复婚登记。复婚登记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根据上述规定,只有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夫妻关系才算合法确立。如果未办理复婚手续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双方,一般应按同居关系处理。

上述案例中,林某与李某在离婚之后,虽然长时间共同生活在一起,但是并没有进行登记,所以二人并没有重新缔结合法的婚姻关系,林某不能以其配偶的身份继承李某所遗留下来的遗产。但是如果李某所遗留下来的遗产有林某和李某共同生活所得或者所购买的财物的,林某可以提交证据证明这是他们共同生活期间的共有财产,要求以共有人的身份取得与其份额相符的财产。另外,根据《继承法》第14条的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如果林某是依靠李某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林某在与李某共同生活期间对李某的扶养较多的,也可以请求分得适当的遗产。林某最好先跟李某的父母协商,毕竟林某与李某共同生活的时间很长,尤其在若林某与李某之间还有子女的话,也需要考虑子女的抚养问题。

需要提请注意的是,复婚就本质而言就是再一次的结婚,离婚之后又重新在一起生活的,未办理恢复结婚的登记手续而又同居的,可能会导致不必要的麻烦,影响自身的合法权利。其产生的法律后果包括:一是法律上不承认他们之间的关系是合法的婚姻关系,也就是不享有法律所赋予的合法婚姻关系的权利。二是由于未办理复婚手续,他们之间没有继承对方遗产的权利和相互扶养的义务。所以,最好及时办理复婚登记手续,明确夫妻关系,保护自身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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