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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中的几件特殊案例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5-12-03

  (一) 精神病人不知不觉离婚 法院判决离婚登记无效

  患有精神病的人在不知不觉中离了婚,其父母发现后,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将进行离婚登记的民政局告上法庭。近日,上海杨浦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撤销了民政局的离婚登记。

  今年50岁的老杨和妻子结婚20多年,一双子女也已上了中学。但多年来,老杨的精神方面出现了问题,不但丧失了劳动能力,生活还需要妻子照顾。去年5月,不堪生活重负的杨妻带着老杨来到民政局,办理了协议离婚登记。协议约定,子女随母亲生活,老杨不负担生活费;所欠债务各半负担。但对于登记在杨妻名下的共有住房,双方却没有作出处理。

  离婚后,老杨找到年过古稀的父母,要求回父母家居住,并在家门口倒上汽油,扬言如不满足他的要求就放火,还剪断了小区内的电话线。老杨父母此时才知道原来老杨已和妻子离婚。

  今年5月,老杨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以老杨名义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民政局做出的离婚登记。民政局表示,老杨夫妻前来办理离婚时,并未出示老杨的残疾证,也没有告知工作人员老杨有精神病的情况。老杨办理登记时表现也正常,并亲自填写了有关资料。

  为慎重起见,法院委托了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对老杨的精神状态和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结论为老杨患有精神**症,在离婚时及目前均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由于老杨夫妻隐瞒了老杨患有精神**症的情况,致使民政局给予两人办理了离婚登记,颁发了离婚证,违反了《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该离婚登记依法不能成立。

  法院还表示,杨妻采用欺瞒手段进行离婚登记,违反了《婚姻登记条例》的相关规定,扰乱了婚姻登记机关正常的登记秩序,对由此产生的后果,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法院作出的判决是,撤销民政局的离婚登记,案件受理费100元和鉴定费2000元由杨妻负担。

  (二) 夫成植物人 妻子求离婚

  结婚十年,丈夫在一次出差过程中,因油漆中毒成了植物人。里外忙活了近两年的妻子,不堪疲惫而乏味的生活,向法院递交离婚诉状。案经两审,结果却截然不同,一审法院准许二人离婚,但记者昨日获悉,佛山中院在要求女方一次性支付男方日后医疗和生活费用遭拒后,法院认为,女方并未安排好丈夫日后的生活,植物人丈夫生活没有得到保障,故改判不准二人离婚。

  夫成植物人 妻背家庭重担

  周枫和江梅(均为化名)曾是大学同班同学,在学校时两人就是一对惹人羡慕的甜蜜恋人。毕业后,在1992年,二人登记结婚,婚后二人互敬互爱,1995年6月,生育一子。经过共同奋斗,他们二人开办了工厂,买了房、置了车,经济条件越来越好,夫妻感情也随着时间的流逝而愈加深厚。

  不料,天降横祸,2002年6月5日,一场突然的意外降临到这甜蜜的三口之家。周枫一次在去江苏出差时,因油漆中毒突发支气管哮喘和缺氧性脑病而昏迷不醒。被送回广州后,经广州一家医院全力抢救和治疗,周枫仍然一直处于植物人状态。医生认为,周枫苏醒的可能性极小,存活时间不能断定,少则几年,多则十几年。

  丈夫出事后,一家的重担全部压在江梅身上,她既要照顾丈夫和儿子,又要打理生意。

  一年半后 妻提出离婚请求

  这样的生活持续了一年半后,让江梅感到疲惫和乏味,于是,2004年年初,江梅认为自己为抢救和治疗丈夫,已经倾尽了家庭所有财产,且精神上也承担了极大的压力,于是一纸诉状递交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离婚。

  她提出,在将来的日子里,周枫苏醒的可能性极小,他既不能履行丈夫职责,与自己更无感情可言。而且,她自愿携带抚养儿子,并承担周枫继续治疗期间合理的医疗费、护理费和生活费,直至他康复出院为止。

  案经佛山市顺德区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法院同时支持了她自愿扶养儿子和承担日后医疗费的要求。

  不服一审判 丈夫亲属上诉

  接到判决后,周枫由亲属代理提出上诉。他们称,出事前,双方的感情一直较好,且家境比较富裕,周枫生病后,虽花费一定的医药费,但并不多,仍应剩有绝大部分夫妻共同财产。江梅请求离婚但提出仍抚养上诉人,实际是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并逃避法定的夫妻之间互相扶养的义务,还有逃避分割财产的嫌疑。而且,周枫生病变成植物人不构成法定的“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江梅此时提出离婚,却违反了“夫妻之间相互抚养”的法定义务。

  未安排好丈夫 终审不准离婚

  佛山中院法官接审此案后,先行对双方进行了调解,为了保障周枫日后的生活,法院要求江梅一次性支付一笔费用作为周枫日后的医疗费和生活费,但江梅却以防止他人盗用为理由,拒绝支付,调解没能成功。

  法院审理认为,两人一直感情十分深厚,周枫在为家庭创造财产的过程中生病变成植物人,生活不能自理。江梅在提出离婚时,不能一次性支付相当的费用,也就是没有安排好周枫生活、医疗、监护,这个时候提出离婚,不符合法律规定。

  于是,法院改判撤销顺德区法院的一审判决,不准二人离婚。

  法官说案

  针对这起植物人离婚案,法官认为,植物人有可能会苏醒,也有可能永远昏迷,也有可能中途死亡,也正是由于植物人的这种不确定性,还是应由其配偶分期提供一定的费用。但考虑到以后的执行问题,还是判令一次性支付比较好。本案中,女方既不提供费用,又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所以判决双方不予离婚。

  植物人离婚案比较特殊,一般都本着照顾植物人的原则,如果有财产可供分割,一般判令对方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金,在无财产可供分割的情况下,为不使其成为社会问题,一般不准离婚。

  (三) 近亲结婚终离散

  陆游与唐婉式的凄婉爱情令人憧憬,但如果这种“青梅竹马”似的爱情故事真的发生在现代生活之中,往往就成了当事人无法承受之痛。禁止近亲结婚是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也是普通民众应当知晓的常识。文会与张成既是表兄妹也是夫妻,因为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法院的一纸判决为二人的持续长达十三年的“夫妻关系”画上了句号。

  张成母亲是文会父亲的亲姐姐,张成和文会是地地道道的表兄妹,二人从小一块儿长大青梅竹马。随着他俩长大**,双方家长考虑大家都知根知底加上偏远农村当时仍然存在“亲上加亲”的旧思想,两家人极力撮合二人谈恋爱。本来就具有深厚感情基础的二人发展很快,不久后二人于1999 年9 月在江津白沙镇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当时工作人员的疏忽,谁也没注意到二人的特殊关系。婚后二人和一般小夫妻一样开始经营自己的生活,次年二人就生育了一个女儿,第三年又生育了一个儿子。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性格的差异导致共同生活中纠纷不断,后来发展到互不往来。今年初,文会起诉到法院离婚,经了解才知道自己长达十多年的婚姻一开始就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虽然张文二人感情已经破裂,但十三年的感情从一开始尽然就是不合法的。面对一双子女,张文二人的心中都充满了悔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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